【发布部门】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农[2014]15号
【发布日期】 2014.02.09 【实施日期】 2014.02.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农业管理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深化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合农〔2014〕15号)
各县(市)区农业委员会(农林水务局),委属各单位: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是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支撑,是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为深化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运作市场化”的总体要求,以深化农业改革为动力,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关键,围绕服务需求规模化和服务供给规模化的有效对接,大力推进不同服务主体之间、服务内容之间、服务环节之间的协调配套,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立体式复合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大力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着力满足现代农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方式,着力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机制;坚持规范发展,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制度建设,着力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坚持政策扶持,切实加大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投入力度,着力营造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主要目标。重点培育发展一批服务功能齐全、经济实力较强、体系完善、运行规范的具有自主服务品牌的专业化服务组织。力争到2017年,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主体进一步壮大、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益进一步提高,基本形成农用生产资料供应连锁化、农业专业服务规范化、社会服务队伍多元化、公益性服务支撑网格化的社会化服务新格局,农业社会化服务总量、农业服务业总产值均较2013年翻一番。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农业公益性服务机构转型。全面完成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站建设任务,切实改善服务条件。按照“一主多元”的要求,健全集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品牌管理“四位一体”的基层公益性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站由技术服务型向管理和技术服务并重转型,努力适应种植规模化、生产标准化、操作机械化和服务信息化的新形势,切实提高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的能力、提高服务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能力、提高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能力、提高服务农业建设项目的能力,有效促进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衔接、相补充,保障农业结构调整、保障农民持续增收、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农业生态文明建设。切实抓好基层农技推广人员队伍建设,通过组织培训、学习考察、挂职锻炼等多种途径,切实帮助基层农技推广人员更新思想观念、拓宽工作视野、提高业务技能。
(二)大力培育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按照“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运作市场化”的要求,大力培育多元化、多形式、多层次的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发挥经营性服务组织的主力军作用。通过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形式,引导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利用自身资本技术优势,成立农业专业服务公司,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全程服务。增强以农民合作社为基本主体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充分发挥其就地、就近为农民提供服务的基础性作用。规范经营性服务组织管理,推行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注册登记制度,鼓励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三)积极拓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鼓励和引导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服务。鼓励通过政府采购、协议供应等方式,将农资采购、土地整理、渠道维修、地力提升等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各类农业专业服务公司、合作经济组织承担。鼓励和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高标准粮田、农田水利工程、标准化菜园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以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为取向,实行统一生产规程、统一管理模式、统一品种种养、统一渠道销售。鼓励和引导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农产品收购、保鲜、加工、销售等环节,开展农产品营销服务,促进超市、企业、基地、农户有效对接。鼓励发展种子种苗统育统供、病虫害统防统治、测土配方统测统配、农机作业统耕统收、粮食烘干等服务。积极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和农业物联网技术,完善“12316”农业信息服务平台,提升农业信息服务水平。
(四)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方式手段。按照“专业化分工、社会化服务”的要求,大力发展“托管式”、“承包式”、“全程式”等多种类型的社会化服务模式,引导发展统一服务的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引导和支持工商资本、农业企业利用资本、技术、管理和市场等优势,采取“公共服务机构+专业服务公司+家庭农场(农户)”、“农民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家庭农场(农户)”、“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服务模式,组建以农业企业为龙头、农民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为基础的现代农业联合体,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不断创新以“两头在企业,中间在农户”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为全产业链提供现代生产要素、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方式、开拓市场渠道。
(五)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人才培养。加快推行农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鼓励和引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从业人员参加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建立健全符合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需求的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将农业社会化服务人才纳入新型农民培训的重要内容,采取异地研修、集中办班和现场实训等方式,全面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人才的为农服务能力。
(六)全面提升农业金融和保险服务。积极扶持建立以“三农”服务为中心的农村金融保险营销服务体系。引导涉农金融保险机构在农村地区增设金融网点。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大型农机具抵押、动产质押、仓单和应收款质押等新型信贷业务,鼓励支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农房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创新涉农贷款担保方式、实物抵押方式、资金发放和结算方式。探索建立农民合作社共同发展基金,构建农民合作社融资担保平台。鼓励和引导各类担保公司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担保服务。完善保险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与新型经营主体建立“一对一”投保服务关系,提高投保和理赔服务效率。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扩大险种和覆盖率,逐步实现种植业、养殖业、森林保险全覆盖。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在政策性保险基础上,开发叠加保险产品,切实提高农业保险理赔标准。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要完善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形成责权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遵循以点带面、逐步推进的原则,选择一批基础条件较好、经验具有普遍性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先进典型,积极引导、靠前指导,增强其示范推广作用。要加大对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以典型经验、典型做法、典型成效去引导和带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三)强化标准建设。大力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化工作,研究制订一批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化体系。鼓励引导农业社会化服务按照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提供服务。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收费管理,研究制订农业社会化服务收费指导价格。
(四)强化政策扶持。研究制订支持经营性服务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采取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方式,引导各类农业服务组织在农产品保鲜、贮运、加工、销售等环节发挥更大作用。完善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对农业社会化体系建设方面予以奖补。完善财政投入农业方式,除上级有明确要求外,允许财政资金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允许财政补助形式的的资产交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持有和管护。
(五)强化督查考核。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统计考核制度,及时、全面、如实反映各地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充分发挥督查考核的导向作用,将农业社会化体系建设纳入市农委对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和检查,确保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有力有序有效打进。
2014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