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3〕504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张凯歌等9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淮北市
张凯歌 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
二、阜阳市
宋梦梦 安徽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
三、六安市
石嘉怡 安徽立能律师事务所
刘璐 安徽嘉树律师事务所
吴亭玉 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
四、马鞍山市
陈靓 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
孙建 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
五、芜湖市
杨帆 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
六、安庆市
张海天 安徽百草园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