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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汽车运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3-08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交通运输局 【发文字号】 合价服[2014]8号
【发布日期】 2014.01.26 【实施日期】 2014.01.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交通运输价格管理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汽车运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价服〔2014〕8号)

各县(市)物价局、交通局,各有关运输经营单位:
  为了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保障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现将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汽车运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3〕1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物价局针对政府定价管理的农村道路客运价格,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定价目录》和《安徽省汽车运价管理细则》的规定程序核定。在核定运价时,价格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对农村道路客运,除核定线路价格外,还要对营运汽车途经的主要乡镇按照实际营运里程分段核价,标明到达每个乡镇的票价。

  二、各县(市)基层交管站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采取分片包干、定线定人等措施,加强农村客运市场管理。各县(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对现有农村客运站点进行全面调查,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已建农村客运站点的正常运营。已建农村客运站点的,要按照车进站、人归点的要求,加强营运及运价监管;对尚未建站的农村客运班线,要明确相对集中的乘车地点。农村客运站点及集中乘车点,均应公示全程线路票价及途径乡镇站点的区间价格,接受群众监督。

  三、具体执行票价一经确定原则上1个月内不得变动,春运前1个月内不得上调票价。具体执行票价在执行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各客运站必须在站内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各公路(农村)客运班线价格;所有营运客车必须在车厢内张贴票价、里程表以及物价和交通部门的举报电话;销售客票票面上应标明车辆类型、等级、政府指导价和当日执行价或政府定价等相关信息。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汽车运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3〕167号)(略)

合肥市物价局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
201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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