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发文字号】 合环监[2014]8号
【发布日期】 2014.01.17 【实施日期】 2014.01.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环保综合规定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4年小锅炉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合环监〔2014〕8号)
瑶海、庐阳、蜀山、包河区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
为贯彻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改善城区空气质量,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开展小锅炉专项整治行动,现将《2014年小锅炉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月17日
2014年小锅炉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落实全市大气污染防治会议精神, 改善城区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标,以整治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为重点,对全市服务业的1蒸吨/时及1蒸吨/时以下小型锅炉(以下简称小锅炉)进行综合整治,有效改善全市空气环境质量,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整治目标
对全市服务业的小锅炉进行地毯式排查,限期改为电能、液化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使用热水,拆除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小锅炉。2014年3月30日前全面完成服务业小锅炉整治任务。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小锅炉专项整治是民生工程,是有效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对此要高度重视,组织环保、工商、质监等各方面力量,形成联动,细化措施,确保小锅炉专项整治顺利完成。
(二)精心组织,严肃纪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效能监察和责任追究,对在职责范围内必须拆除,不履行职责、不作为的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究行政责任。
(三)依法行政,维护稳定。各地在整治工作中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注意工作方法,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维护稳定的关系,做到依法拆除、友情操作,防止简单粗暴,激化矛盾,确保不因工作不到位而出现恶性事件。
四、进度安排
(一)调查准备阶段(1月17日-1月20日)
各地在对辖区内小锅炉深入调查摸底时,应全面排查小锅炉是否进行相关审批、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使用证、是否进行年检、烟尘排放是否达标、业主是否具备营业执照、是否符合城区建设规划等,并逐一登记造册。
(二)自行整治阶段(1月20日-2月20日)
各地对小锅炉业主,逐一下达整治通知书。所有符合改造的小锅炉必须在2月26日前更换电能、液化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使用供应热水,不符合规定的小锅炉要求业主限期拆除。对按期完成淘汰的,每淘汰1蒸吨(含1吨以下)锅炉,从市级环保专项资金安排1万元补助,逾期未完成任务的不予补助。
(三)集中整治拆除阶段(2月20日-3月20日)
各地依法对未按要求自行更换为电能、液化气、天燃气等清洁能源或使用供应热水的小锅炉用户采取“吊销证照、断水断电、拆除设施”等措施,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四)检查验收阶段(3月21日-3月30日)
在小锅炉完成整治、拆除后,小锅炉用户向整治工作组提交验收申请,由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要求予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五、信息报送
(一)各地要确定一名小锅炉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每周向市环保局报送工作动态;2014年1月30日前报送小锅炉整治排摸情况表;2014年3月30日前报送整治工作总结和亮点材料。
联系人:王玮
电话:(传真)055163508166
信 箱:hfepi_dcs@163.com
附件
2014年小锅炉专项整治行动排摸情况汇总表
单位(公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单位名称
锅炉型号
数量
蒸吨
年用煤量(吨)
拟淘汰改造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