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秘[2014]8号
【发布日期】 2014.01.16 【实施日期】 2014.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户月人均460元,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相关文件要求,适时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标幅度不低于10%,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定指导线为年人均不低于1850元,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市民政局、物价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监测,密切关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变动情况,及时启动价格上涨与提高特困群体生活补助联动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201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