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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露天焚烧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3-12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发文字号】 合环宣[2014]6号
【发布日期】 2014.01.10 【实施日期】 2014.01.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环保综合规定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露天焚烧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环宣〔2014〕6号)

各区、开发区环保局(分局)、有关局属单位、机关处室:
  为积极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及时发现和制止露天焚烧行为,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制定《露天焚烧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月10日

  露天焚烧有奖举报办法(试行)

  为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制止露天焚烧行为,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露天焚烧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有奖举报范围:

  (一)在市区范围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或者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二)在市区范围内,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二、有奖举报条件:

  (一)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

  (二)举报的焚烧行为应提供具体时间、位置、焚烧嫌疑人基本情况,如有视听资料等证据的需一并提供;

  (三)举报人积极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取证,举报的焚烧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举报的焚烧行为事先未被禁烧工作部门掌握,对同一露天焚烧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

  三、有奖举报方式:

  采取电话举报的方式,统一举报受理热线:12345(市长热线)、12369(环境投诉热线)

  四、举报的查处:

  属于上述有奖举报范围的,由辖区环保部门或区(开发区)政府指定的部门依法立案查处,经查证属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市环保局负责督查。

  五、奖励办法:

  (一)对受理的举报行为经查证属实,依法予以处罚后,根据焚烧物质和环境影响程度,分别给予奖励。

  (二)辖区环保部门或区(开发区)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在受理举报后或接12369投诉中心举报转办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举报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举报案件属实,符合奖励规定的,辖区环保部门或区(开发区)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后3个工作日以内,将案件信息反馈至12369投诉中心。

  (三)12369投诉中心在接到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以内,依据本办法,对是否属于有奖举报范围进行审核。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奖手续;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按信访办理流程回复举报人。

  (四)属于上述有奖举报范围(一)的举报,每件奖励举报人200-500元人民币。属于上述有奖举报范围(二)的举报,每件奖励举报人200元人民币。

  (五)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因领取奖金所需交通费,不再予以报销。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保密纪律:

  (一)举报受理及查处机关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本人信息。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本市环保系统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由合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巢湖市、肥西县、肥东县、长丰县、庐江县环保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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