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3〕516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苏珊珊等18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苏珊珊 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
商少伍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
胡晴霞 安徽时宪律师事务所
孙思 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
曹禹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王小东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陈明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王梅 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
宋冬梅 湖南旷真(合肥)律师事务所
许晓玲 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
张祥伦 上海汉之(合肥)律师事务所
徐孟武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汪夏莉 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
余浩洲 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淮南市
张如胜 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
李敏 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
三、六安市
万成成 安徽靖淮律师事务所
四、宣城市
周韩 安徽宣郎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