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卫办[2014]1号
【发布日期】 2014.01.03 【实施日期】 2014.01.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卫生综合规定
合肥市卫生局关于修改《合肥市2011-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
(卫办〔2014〕1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依据合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许可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合编办〔2013〕233号)的要求,根据《安徽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2011-2015年)》(皖卫医〔2012〕68号)和《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皖发改社会〔2013〕45号)的意见,现就我局印发的《合肥市2011-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卫办〔2011〕348号)做如下修改。
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规定条款:新增设置门诊部(诊所)和二级以上综合(专科)性医院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以房地产权证为准)应为医疗、商业等建筑,其房产证、土地证等有效建筑物权属证明应为拟建医疗机构法人自有。修改为:新举办非公立医疗机构,应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申请人必须取得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
特此通知。
合肥市卫生局
201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