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改资环[2014]288号
【发布日期】 2014 【实施日期】 20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节能管理
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中科合肥微小型燃气轮机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4MW级燃气轮机产业化示范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发改资环〔2014〕288号)
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经贸发展局:
你局《关于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合巢开经〔2014〕3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安徽众锐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审查报告和专家组意见,经研究,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科合肥微小型燃气轮机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4MW级燃气轮机产业化示范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该项目采用先进工艺和节能型设备。本项目达产后,项目年综合能耗总量折合标准煤2149.04tce(等价值),1108.51tce(当量值)。占所在地“十二五”能源消费增量控制数比例为0.01%,对所在地能源消费增量的影响较小,符合合肥市节能要求。
三、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书措施的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1.项目建成投产后应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应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2009)、《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2008)等,建立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
2.在项目设计阶段,进一步优化节能措施,提高整体节能效果。
四、依据审查意见,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有关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