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改资环[2014]341号
【发布日期】 2014 【实施日期】 20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节能管理
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合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实验楼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发改资环〔2014〕341号)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
你单位《关于合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实验楼项目能评的申请》(合食药监检〔2014〕1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安徽众锐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审查报告和专家组意见,经研究,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合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实验楼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
二、该项目选用设备整体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无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设备。项目从建筑、总图、电力、给排水、暖通空调等专业提出科学、先进、有效的节能措施, 能效水平符合合肥市节能要求。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255.84吨标准煤,等价值626.84吨标准煤。其中,年耗水量0.30万吨、年耗电量208.17万千瓦时。
三、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表措施的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1.在项目设计阶段,应根据《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规定,对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按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并实施。
2.建议设置公共能耗管理系统,具备远程自动抄表、能耗监测功能,以实现全面的能耗计量、监测、控制和管理。
四、请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修改后的节能评估报告表,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有关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