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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纪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29   阅读:

发文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3年03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浙高法〔2013〕50号

施行日期2013年03月08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正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范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办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召开了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座谈会。会议总结了近年来我省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办理工作,对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办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形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审查的一般要求

1.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书后,应当对建议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二百零九条规定的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建议对象是否属于依法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2)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前置条件;

(3)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卷宗材料是否规范、齐全;

(4)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再审条件。


2. 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案号编立为(XXXX)法院简称+民建字第X号。


3. 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主要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不向当事人送达再审检察建议书副本等法律文书。

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调阅原审卷宗、听取当事人意见,或者依职权进行调查。


4. 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5. 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审查一般由审判监督庭负责。


二、再审检察建议对象

6.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对象是否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依法可以再审的判决、裁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


7. 人民检察院对下列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不撤回的,函复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退回:

(1)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已经丧失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2)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除驳回起诉、不予受理以外的其他裁定;

(4)不予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诉讼费负担裁定、企业破产还债程序终结裁定、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裁定;

(5)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判决、裁定。


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前置条件

8.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9. 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直接申请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不撤回的,函复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退回。但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2月31日前受理,并于2013年3月31日前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应以当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为由不予受理。


10. 当事人未申请检察监督,或者当事人再次申请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人民检察院不撤回的,一般函复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退回。但人民检察院以下列情形作为建议事由的,人民法院不应以当事人未申请检察监督或者再次申请检察监督为由不予受理:

(1)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且导致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11.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在再审检察建议书中写明。

再审检察建议未经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人民检察院不予撤回的,函复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退回。


四、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卷宗材料

12. 人民检察院依据当事人申请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卷宗内下列材料是否规范、齐全:

(1)再审检察建议书;

(2)当事人申请书;

(3)原判决书、裁定、调解书;

(4)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当事人主张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其再审申请作出裁定而申请检察监督的,可以提供再审申请受理通知书;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裁定不服申请检察监督的,可以提供再审判决、裁定书。


13. 人民检察院依据职权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卷宗内下列材料是否规范、齐全:

(1)再审检察建议书;

(2)原判决书、裁定、调解书;

(3)原判决书、裁定、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且导致判决、裁定、调解书有明显错误的相关证据材料。


14. 人民检察院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五项中的事由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卷宗内有无相关证据材料。


15. 人民检察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卷宗内有无相关调查核实材料。


16. 再审检察建议书未全面准确写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未写明建议依据的法定事由的,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卷宗材料不齐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补正。人民检察院不补正的,函复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退回。


五、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再审条件

17.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再审条件。

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符合前款规定的再审条件:

(1)原生效一、二审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2)原审民事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3)原生效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再审检察建议审查程序与其他程序的交叉

18. 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审查期间,人民法院已经依职权对该案进行复查的,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依职权复查程序尚未终结的,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一并审查,审查结果函复人民检察院;

(2)已经依职权复查裁定再审的,复查结果直接函复人民检察院。


19. 当事人主张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其再审申请作出裁定,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当事人主张的逾期事由不成立的,函复不予受理;

(2)当事人主张的逾期事由成立,且申请再审案件仍未作出裁定的,应当终结审查,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继续审查;

(3)当事人主张的逾期事由成立,且申请再审案件已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的,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继续审查;

(4)当事人主张的逾期事由成立,且申请再审案件已裁定再审的,直接函复人民检察院。


七、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审查程序中的和解

20. 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函复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不予再审。


八、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审查结果

21. 人民检察院建议再审的案件不符合本纪要第17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再审并函复人民检察院。


22. 人民检察院建议再审的案件符合本纪要第17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应当将再审裁定书送达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和各方当事人。


23. 上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原审法院经审查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拟依职权进行再审的,一般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意见。


24. 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拟裁定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拟函复不予再审的,由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25. 裁定再审的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一般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驳回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等没有执行内容的裁判裁定再审的,也可以不中止执行。


九、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再审审理

26. 根据再审检察建议再审的案件,可以由原审合议庭审理,也可以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27. 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参加再审开庭审理。


28. 根据再审检察建议再审的案件作出的再审裁判文书应当送达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附件:

1.不予受理的函

2.不予再审的函

3.民事裁定书

附1:

XXX人民法院(函)

(本院复函不予受理用)

(XXX)X民建字第X号

XXX人民检察院:

关于XXX与XXX……(案由)纠纷一案,你院于XXXX年XX月XX日向我院提出(XXXX)X检民行建字第X号再审检察建议。我院经审查认为,该检察建议未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或其他理由),依法不予受理。

特此函复。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附2:

XXX人民法院(函)

(本院复函不予再审用)

(XXX)X民建字第X号

XXX人民检察院:

关于XXX与XXX……(案由)纠纷一案,你院于XXXX年XX月XX日向我院提出(XXXX)X检民行建字第X号再审检察建议。我院经审查(经过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写明“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检察建议未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你院的建议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写明主要理由),依法不予再审。

特此函复。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附3:

X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本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用)

(XXXX)X民建字第X号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XXX(以下简称XXX)与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XXX(以下简称XXX)……(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XXX不服,向XXX人民法院申请再审。XXX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XX字第XX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XXX的再审申请(当事人主张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其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或者再审裁判有明显错误的,写明基本情况)。XXX不服,向XXX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XXX人民检察院于XXXX年XX月XX日向我院提出(XXXX)X检民行建字第X号再审检察建议(概括写明建议主要内容)。我院经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再审检察建议理由成立,本案应予以再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执行(不中止执行的,不写此项)。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书记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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