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办[2013]97号
【发布日期】 2013.12.30 【实施日期】 2014.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价办﹝2013﹞97号)
各处室、单位:
经局长办公议研究决定,现将《合肥市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合肥市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12月30日
附:
合肥市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最大限度地保证资产的充分、有效运用,根据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我局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具体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公务车辆、办公家具、办公设备、信息化软硬件设备、工具(器材)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收益管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层层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形成在局党组领导下,专人负责,层层落实的资产管理机制。
第五条 成立市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小组,组长由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指定,负责全局资产管理工作和资产购置计划安排、配置、使用与处置等日常事物的管理服务;国有资产管理员由办公室、监察室、监测处、价检局、认证中心等部门工作人员兼职组成,负责指定范围内的资产管理服务工作,兼职资产管理员的工作发生变动,原则上从原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整补充。
第六条 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小组和各部门共同负责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小组组长是局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处室(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是本部门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一)房屋及建筑物、公务车辆、事务性保障设备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局领导办公室的资产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二)信息化设备由监测处负责统筹管理。各部门使用的办公家具、信息化设备、工具(器材)等,由各部门具体负责管理。
(三)其他类别国有固定资产由局国有资产管理小组指定人员负责管理。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小组必须建立、健全资产购置、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帐目,及时、准确记录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情况。实物资产应分类编号,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项设备在8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型、贵重固定资产除登记以外,还必须按台(件)建立使用记录档案和使用登记制度,财产领发使用要登记领用卡,明确使用、维护保管责任,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要视不同情况追究赔偿责任。
第八条 资产购置与配发由资产管理小组组长总负责。局办公室协助资产管理小组负责全局现有办公家具、公务车辆、信息化设备的统一调配、使用,提高资产使用率。
第九条 资产的购置由资产管理小组根据全局工作应用需求、现有资源和资金情况等情况,依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编制当年购置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审批后,报财政统一招标、统一购置,并负责组织验收到货资产;资产(设备)配发根据各处室人员及应用需求提出意见,经资产管理小组组长审核后,报局办公会议研究后配发。
第十条 国有固定资产配发到位后,即归各使用部门管理,使用部门应积极配合资产管理小组按照财政部门和本办法对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并由处室负责人、使用责任人签字,形成资产档案(备查)资料,由资产管理小组保管。
第十一条 办公家具、车辆、信息化设备等配发的使用人为第一保管责任人,负责做好该资产的日常保养工作,未经第一保管责任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资产;局统一保管使用的公用设备,各部门使用时需经资产管理小组组长批准,并填写设备领用单,明确领用事由、使用时间和归还时间等。
第十二条 各部门和使用人应积极做好资产安全防护工作,加强资产安全管理。做好防尘、防潮、防火、防盗工作,保证其资产的完好,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发生变动时,需将本人使用保管的资产详列清册交资产管理小组,经组长审核后办理移交手续,并通报资产管理员办理资产变更。
第十四条 各部门因上级拨入或捐赠而取得的资产,应填明价格、数量、资产名称等,如原价无法查得或无原价的,由资产管理小组会同财务部门予以估列,并办理资产增加和登记入账手续。
第十五条 对无偿捐出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经资产管理小组组长审核后,报局办公会议研究后实施;无偿捐出的资产,应填明品名、数量、价格等清单,并附捐赠单位接收签名,交资产管理小组上报市财政局备案,财务根据备案清册进行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小组负责全局资产无偿转让、出售、转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工作,并负责撰写处置报告,报局办公会议研究并向市财政局申报或备案。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资产使用部门根据资产的使用年限、性能、状况及工作需要,向资产管理小组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二)资产管理小组组长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形成单位申报意见,附送相关材料,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上报市财政局资产处审批;
(三)资产处置后的收入由局资产管理小组会同财务收取后上交市财政,统一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资产管理小组会同财务部门凭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或《核准处置审核审批表》调整资产帐簿。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小组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对资产设备的管理、使用情况,实行不定期的检查,检查方式主要采取“核对法”和“实地盘点法”,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占有、使用的资产是否登记齐全、帐物相符、帐帐相符,报告的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三)占用、使用的资产是否合理、有效、节约,是否进行了资产维护;
(四)资产是否受到侵犯、损害,是否出现流失的现象;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十九条 由于使用保管不当,造成资产浪费、损失、流失的,由资产管理小组根据事实和情节,提请局党组按照相关规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局资产管理小组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