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人社秘[2013]450号
【发布日期】 2013.12.30 【实施日期】 2013.12.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保险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实施意见
(合人社秘〔2013〕450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作用,保持我市经济平稳持续较快发展,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114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就我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原则和条件
按照建立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三位一体的失业保险制度的要求,本着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统筹兼顾、收支平衡的原则,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工作需要,积极稳妥地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工作。
扩大基金支出范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失业保险基金扩面征缴状况良好,基金收入持续增长;
(二)失业保险基金年末滚存结余能够保证统筹地区内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等基本生活保障支出;
(三)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当期基金收支不需要同级财政和上级财政补助;
(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享受对象范围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享受对象,主要包括:
(一)参加失业保险并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
(二)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
三、扩大基金支出项目内容
(一)促进就业支出
1、职业培训补贴,包括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按照一个失业期内累计不超过1000元/人给予补贴。其中: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相关分工种补贴标准执行。职业指导培训由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公共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由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
2、职业介绍补贴。失业人员经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免费就业服务,成功实现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及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一个失业期内200元/人标准给予职业中介机构补贴。每位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每年只能申请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领。
3、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失业人员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一个失业期内可以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其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元,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元。
(二)预防失业支出
对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在上年度通过岗位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积极开展预防失业工作,不实施规模性裁员(当年累计裁员20人以上,以及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5%以上。退休、退职,因劳动者个人原因离职、辞职,合同期满终止以及职工违纪被辞退、开除、除名的除外)且年末参保职工人数达到50人以上的企业,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一个年度内企业申请岗位补贴总额不超过其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同一次职业培训、同一次职业介绍和同一次职业技能鉴定,已在就业专项资金中申报享受的,不得在失业保险基金中重复申请享受。
(二)企业申请岗位补贴应在年度内申报,未按要求在年度内申报的,视作自动放弃,不结转到下一年度。
(三)享受补贴企业需就岗位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资金用途、使用岗位补助有效证明资料)建立台帐备查。
(四)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各项补贴,所涉及企业用工人数、参保人数、企业裁员人数、失业登记及缴纳失业保险费等数据,均以市、县(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
(五)加强基金管理监督。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各项支出,要按照国家现行会计制度,除“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外,其余项目均通过“其他费用支出”科目核算,作为该科目下设立的二级科目。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特别是扩大支出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做到专款专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确保资金按规定使用。凡单位和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克扣、截留、挤占、挪用等行为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附: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补贴资金申报使用程序(略)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