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财社[2013]1295号
【发布日期】 2013.12.27 【实施日期】 2013.12.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招工与就业
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社〔2013〕1295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18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扶持范围和条件
(一)初始创业引导资金
主要扶持在合肥市境内初始创业且在合肥市境内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专科和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归国留学人员)和在校高校学生(含毕业生年度本科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退役3年以内的退役士兵(含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创业发展引导资金
主要扶持在合肥市境内已创办小型微型企业且在合肥市境内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毕业5年以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专科和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归国留学人员),以及退役5年以内的退役士兵(含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担保公司和贷款银行
(一)担保公司
委托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祁门路1688号,以下简称兴泰担保公司)为市级国有担保公司,负责对创业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订贷款担保合同,并出具担保意向函,明确担保额度、担保期限等,对审核没有通过的,要及时向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反馈。
(二)贷款银行
委托建设银行合肥芜湖路支行(地址:芜湖路98号,以下简称芜湖路支行)作为市级贷款合作银行,负责在收到市级申报的材料和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意向函后,对贷款人及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在规定时限内按信贷相关规定和程序自行放贷。
三、创业引导资金贷款的申请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申请创业引导资金贷款。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组织推荐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项目申请创业引导资金贷款,对同意推荐的,须规定时限内在《安徽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初始创业信用贷款申请表》或《安徽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办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申请表》“推荐单位意见”栏签署推荐意见,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四、创业引导资金贷款的审批发放
(一)资格审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联合财政部门对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申报贷款项目的资格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限内共同出具审查意见。对审查通过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将相关资料转交芜湖路支行;对审查不通过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反馈意见。
(二)贷款审批
1、对贷款资格审查通过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芜湖路支行在规定时限内组织进行贷款初审,对初审通过符合条件的,通知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进一步申报,提交相关材料。
2、对初审合格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由芜湖路支行牵头,会同兴泰担保公司等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对贷款项目进行集中会商,开展实地考察和风险评估,必要时组织面试评审。
3、对经会商、考察和评估符合条件的“创业贷”项目,兴泰担保公司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贷款担保合同,并出具担保意向函,确定担保额度、担保期限等。
4、芜湖路支行收到担保意向函后,在规定时限内按信贷相关规定和程序发放贷款。
特此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27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附表:
安徽省 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初始创业信用贷款申请
安徽省 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办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申请表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
退役士兵创业贷款代偿通知书
安徽省 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贷款代偿金额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