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财办[2013]1293号
【发布日期】 2013.12.25 【实施日期】 2013.12.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证券交易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的通知
(合财办〔2013〕1293号)
机关各处室(局)、局属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我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合肥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合肥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25日
附:
合肥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本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局负责公开;本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局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四条 本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包括本局两个以上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部门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属于本局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本局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或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
第五条 本局拟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到其他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向其发出征求意见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本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见和依据。
第六条 被征求意见部门或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我局提出书面函复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或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七条 本局和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部门或单位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定。
第八条 本局各部门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法规制度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