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合地税函[2013]253号
【发布日期】 2013.12.24 【实施日期】 2013.12.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税收综合规定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培训学校章程》的通知
(合地税函〔2013〕253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合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培训学校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县、市局可参照组建纳税人学校(名称规则为:××县(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培训学校)。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24日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涉税业务培训需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培训学校(以下简称“纳税人学校”)是合肥市地方税务局按照无偿、实用、自愿、普遍的原则建立的,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纳税咨询服务和纳税培训辅导的平台。
第三条 纳税人学校的授课对象为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及其它希望了解税收知识的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纳税人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市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其他局领导担任。
第五条 纳税人学校由校本部、分校及网校组成。
第六条 校本部由市局负责管理,校长由分管纳税服务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副校长由纳税服务处、宣传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校务工作处(以下简称“校务处”)由机关各部门、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
校务处下设校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务办”)。校务办主任由纳税服务处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校务处在校长指导下负责学校重大事件的决策,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审议和教学培训计划的安排。
校务处各成员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教学、课件内容的审核并向校务办提出开展税法宣传和实施培训辅导的教学需求。
校务办是学校运行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教学工作计划的制定,教学活动的组织、检查、指导和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协调校务处各成员单位之间及与学校之间相关教务工作。
校务办应及时收集相关问题,转校务处各成员单位解答和发布。
第八条 网校由纳税服务处和宣传处按照业务分工进行管理维护,提供学员注册、网上报名、课程公告、学校简介、学校简讯、问卷调查等服务并确保发布的信息及时准确。
第九条 分校由市区各分局组建管理并受校本部指导,其具体名称规则为:合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培训学校××分校。
第三章 师资和课程
第十条 教师由系统内工作人员兼任,也可聘请系统外专家学者担任。
第十一条 系统内教师应当具有学习能力、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能力,能够充分调动课堂气氛并做好互动教学;外聘教师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具有一定的职业素养和个人修养。
第十二条 课程设置分为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
基础课程包括纳税人应知应会的税收知识、新开业企业涉税业务办理和网上申报缴税业务等课程;
专业课程包括根据税法宣传、税收工作需要和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等开设的课程。
第十三条 外聘教师实行分级归口管理,分校聘用的教师应当报送校务办备案。
第四章 学员管理
第十四条 纳税人或市民可登陆合肥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注册成为学员。注册学员原则上需通过网上报名形式参加现场培训。
未经网上注册、报名的纳税人或市民,如确需参加现场培训,培训管理人员可根据现场教学条件补充安排并提示其进行学员注册。
第十五条 学员应当按照预约选定的课程准时参加培训。
学员因故不能参加培训的,应当提前1天在网上取消预约报名或打电话取消预约报名。
第五章 教务管理
第十六条 校务处各成员单位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校务办提出新年度的培训需求。
第十七条 各分校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新年度教学计划和本年度培训工作总结报送校本部。
校务办每年应当对各分校上报的年度教学计划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其按计划完成教学任务。
第十八条 校务办应当拟定年度教学大纲,明确培训方向、培训重点和阶段培训目标,确保培训内容的系统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 每期培训班的规模(人数)由校本部、各分校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
第二十条 课程公告应当在培训开课前15日,通过网校发布。同时,也可以通过短信、办税服务厅(大屏幕、公告栏)、税务联系人向纳税人或市民发布。
课程公告内容包括:课程名称、授课教师、授课时间、授课地点、培训人数等。
课程公告一经发布,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提前3个以上工作日通知学员。因不可抗力原因取消的,应当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第二十一条 培训管理人员在培训前,应当组织学员签到;查看教学场地、调试教学设备和教学课件,保证教学正常开展;做好学员学习效果的评估工作。
教学课件在网站上发布,供学员下载使用。
培训管理人员在培训中,应当关注课堂纪律,做好与教学相关问题的协调工作。
培训管理人员在培训后,应当收集相关培训等资料,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方式与学员进行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学员对教学内容、教学质量的要求,分析、汇总学员需求及建议,不断改进相关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本部、各分校应当加强课程教学档案建设工作,及时收集并妥善保管相关教学资料。教学资料包括:教学大纲、教案、课程档案、讲稿、教材、指导书、教学课件、录音、录像、光盘和各类问卷调查表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分校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送校本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