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综[2013]95号
【发布日期】 2013.12.23 【实施日期】 2014.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市物价局加强价格宣传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合价综﹝2013﹞95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开发区经贸局,本局各处室:
《市物价局加强价格宣传工作若干规定》经2013年12月12日市物价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物价局加强价格宣传工作若干规定
2013年12月23日
附件:
市物价局加强价格宣传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价格信息报送的质量和效果,扩大价格部门的社会影响,树立价格部门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价格宣传工作应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着力宣传价格工作的措施和成效;着力宣传价格政策法规;着力宣传价格工作的经验和典型;着力营造良好的价格舆论环境。
第三条 价格宣传工作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重实效。切实做到“快、新、全”。
第四条 价格宣传工作要牢固树立“一岗双责”工作理念,做到工作出色、宣传出彩。重大价格宣传活动要做到“电视上有影像、电台上有声音、报纸上有文字、网络上有反映”。
第五条 价格宣传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头实施。局主要领导负总责,其他局领导负责分管部门的宣传工作,综合法规处负责人为总牵头人,其他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宣传员为具体责任人。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宣传,包含六种宣传渠道或载体:
(一)政务信息(包括市委办公厅《合肥信息》、市政府办公厅《合肥政务信息》);
(二)工作简报(包括省物价局《物价情况》、市物价局《合肥物价》、《物价简报》);
(三)门户网站(包括中国合肥门户网站、省、市物价局门户网站);
(四)传统媒体宣传(包括在国家、省、市各级报纸、刊物、电台、电视台上进行的价格宣传);
(五)在社区和商场数字化公示牌、社区报上发布价格信息;
(六)新媒体和其他渠道或载体。
第七条 价格宣传信息材料的来源:
(一)各部门制发的政策文件。
(二)各部门开展调研形成的调研报告和文章。
(三)各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应当了解、掌握的国家、省和兄弟城市价格部门制定的政策信息、工作经验等。
(四)各部门参加的工作会议、学习培训、业务交流等方面的情况。
(五)各部门工作动态。
第八条 价格宣传工作要在明确各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一整套分工协作、整体联动、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
各部门价格宣传的主要任务:
(一)综合法规处负责报送政务信息、联系新闻媒体;负责局内重大活动文字、图片、影像资料收集存档工作。
(二)监察室负责效能建设、政务公开方面的宣传报道。
(三)价格监测处负责网站等信息传递;负责监测规定品种商品、服务的价格信息和价格形势分析、发布工作。
(四)商品价格处、行政事业性收费处、服务价格处、房地产价格处、行政审批处负责在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时,做好前期舆论引导、中期政策解读、后期跟踪信息宣传,以及“窗口”服务、行政审批等宣传工作。
(五)价格监督检查局负责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的价格宣传工作。
(六)价格成本监审局、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工农产品及公用事业成本调查、成本监审、价格认证等方面的宣传工作。
(七)价格投诉受理中心负责价格信访、价格举报投诉、价格法律政策咨询及相关宣传工作。
(八)机关党委、工会负责党建、文明创建、职工文化活动等方面的宣传工作。
(九)办公室负责机关事务管理方面的宣传工作。
(十)局长办公会安排的专题宣传任务。
第九条 坚持把宣传工作与本职工作一起谋划、一起研究、一起布置、一起落实。
(一)各部门组织外出考察学习、开会、培训和调研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整理成文字材料,在财务报销审批时出示,由局办公室反馈给综合法规处作为宣传备用材料。
(二)各部门向综合法规处提交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随文提供宣传稿件备用。
(三)在举行全局性活动和开展阶段性重点工作时,牵头部门应及时编发工作动态,反映工作进展情况。
(四)建立印章使用与撰写宣传稿件相关联工作机制。各部门拟制发的正式文件在使用机关印章之前,应当向办公室出具相应的宣传稿件,由办公室登记转交综合法规处备用。
第十条 经局领导审核签发后的价格宣传材料,应按照“一个渠道都不能漏”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通过不同渠道予以报送:
(一)市委《合肥信息》、市政府《政务信息》、省物价局《物价情况》、市物价局《物价简报》宣传材料,送综合法规处报出;
(二)网站及新媒体宣传材料,送监测处报出;
(三)传统媒体宣传材料,由各处室自行报出。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研究制定价格宣传工作推进机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制定宣传计划,安排宣传任务,确定专人负责落实。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全局价格宣传工作推进机制:
(一)每月召开一次社区(商超)数字化价格公示牌信息发布联席会,专题讨论确定宣传内容,由分管宣传工作的局领导召集,相关处室负责人和宣传员参加;
(二)每季度末召开一次全局价格宣传工作例会,由分管宣传工作的局领导主持会议,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宣传员参加。
第十三条 全局价格宣传季度工作例会的议程:
(一)各处室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分析存在问题,研究改进措施,提出下季度信息宣传活动安排;
(二)综合法规处通报价格宣传稿件报送和采用情况;
(三)价格监测处通报网络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
(四)局领导提出下季度宣传工作思路、举措和要求。
第十四条 建立价格宣传工作考核工作机制,将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体系。局监察室、价格监测处和综合法规处负责全局价格宣传工作考核。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开发区经贸局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