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民政局,国家统计局合肥调查队
【发文字号】 合价综[2013]91号 【发布日期】 2013.12.16
【实施日期】 2013.12.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民政局、国家统计局合肥调查队关于发放2013年9-11月份临时价格补贴的通知
(合价综﹝2013﹞91号)
各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减轻物价上涨对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按照《关于建立价格上涨与提高特困群体生活补助联动机制的意见》(合价综[2010]161号)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特困群众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合肥市市区持有有效期内《合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等特困群众。
二、临时价格补贴标准
1、2013年9月份补贴标准: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为3-5%(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时,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410元/人)的8%,应为33元/人。
2、2013年10月份补贴标准: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为3-5%(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时,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410元/人)的8%,应为33元/人。
3、2013年11月份补贴标准: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为3-5%(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时,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410元/人)的8%,应为33元/人。
三、临时价格补贴实行时间
从2013年9月份开始,连续补贴3个月,共99元/人。市区临时价格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市民政部门及时发放到位。
四、其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巢湖市和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合肥市物价局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民政局
国家统计局合肥调查队
20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