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3]54号
【发布日期】 2013.12.13 【实施日期】 2013.12.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电力设施,产品质量监督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
(合政办〔2013〕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市电梯数量增长迅速,电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为切实做好电梯安全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明确责任、快速反应、综合治理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严格安全监管,科学处置电梯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
二、明确电梯安全各方职责
(一)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主体。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电梯使用单位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电梯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该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受托人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所有权为共有的,且共有人未委托的,应通过书面协议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物业使用权的,应约定电梯使用单位。尚未移交的新安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宅(小区)电梯,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当地建设、房产、民政、质监、安监等部门,协调落实电梯使用单位。未落实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二)电梯生产和检验检测单位责任。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及安全性能负责,对出厂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使用等环节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单位负责相应环节的施工质量、现场安全及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电梯检验检测单位承担电梯安全法定检验、技术鉴定及风险评估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三)各级政府职责。
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电梯安全工作负总责,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电梯安全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电梯安全管理,督促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落实安全责任,组织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协调落实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维修、改造、更新等经费。
(四)部门监管职责。
市质监部门依法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宣传电梯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使用知识,牵头部署电梯专项整治和安全大检查工作,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发证,依法查处电梯销售、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到重大隐患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督促有关单位消除事故隐患,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按权限依法组织或参与电梯事故调查。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等标准,对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的设计和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督促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与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电梯安装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根据相关规范,督促建设单位将电梯检测验收合格证明作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提条件之一。市公安部门负责电梯事故现场秩序维护,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实施电梯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房产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将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年度考核,依法、依规处理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违规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市安监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将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者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电梯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市招投标部门负责电梯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将电梯企业的质量安全诚信信息纳入电梯招投标评审内容。市应急部门负责电梯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统筹应急资源,依法依规开展电梯应急救援工作。市工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示范样本,供电梯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订立合同时参照使用。市经信部门负责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相关运营企业加强电梯井道综合信息通信网络覆盖。市教育、交通运输、商务、卫生、旅游等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公共场所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三、健全电梯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一)明确电梯应急救援主体。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责任主体。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每台电梯的责任人,配置必备的专业救助工具及24小时不间断的通讯设备;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采取措施对被困乘客进行抚慰并组织救援。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电梯维保单位)是实施电梯应急救援的责任主体。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救援处置规程,配置一定数量的专业救援人员和相应的专业救援工具,设立24小时维保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保人员应在30分钟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处置。
(二)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强化专业救援力量,为电梯应急救援提供补充和保障。组建合肥市专业电梯应急救援处置队伍,纳入市应急救援联动体系,实施对电梯突发事件的及时接报、快速处置。进一步加强电梯事故应急救援110与电梯维保单位、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
(三)明确电梯应急救援程序。
1.乘客被困电梯时,首先通过电梯的紧急报警装置(警铃、对讲系统)或移动电话向电梯使用单位求援。
2.电梯使用单位在发现电梯发生紧急情况或接到求助信号后,应第一时间派员赶到现场,对被困乘客进行抚慰,并立即通知电梯维保单位。
3.电梯维保单位接到救援电话后,应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4.被困乘客若无法与电梯使用单位或电梯维保单位取得联系,可直接拨打110电话求援,110指挥中心应立即联系相关应急联动单位实施救援。
(四)积极推进电梯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
紧密结合“智慧城市”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建立基于物联网技术的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开设电梯报警电话,统一指挥协调电梯应急救援工作。市经信部门会同市财政、房产、安监、质监等部门组织实施。
四、电梯安全相关经费筹措及保障
(一)电梯重大维修、改造、更新的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已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小区,电梯的重大维修、改造、更新等所需经费,可申请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市房产部门应会同财政、质监部门,尽快建立紧急情况下电梯重大维修、改造、更新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快速通道,简化电梯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二)电梯的专业救援处置经费,由市财政先预拨,然后由责任方补交。
(三)电梯安全监管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必要保障。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政府建立市电梯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和解决电梯安全问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市经信、城乡建设、教育、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广电、房产、安监、物价、工商、质监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强化属地管理,落实电梯安全责任。
(二)强化责任考核。
市政府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到对各县(市)区和市级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各级质监部门要把电梯安全监管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好,严厉查处电梯生产、使用、维保单位的违法行为,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
(三)做好电梯安全相关保障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加大电梯安全有关的法律和政策宣传力度,加强电梯主体责任、应急救援常识、文明乘坐电梯规范等知识普及,让媒体和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监督。加大对电梯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职业技能。组织开展能力比拼、知识竞赛和应急演练等活动,不断提高电梯应急救援水平。积极推行电梯第三方责任保险,重点研究学校、医院、车站、商场等公共领域的电梯实行第三方责任保险的有效措施。
附件:电梯专用名词解释
2013年12月13日
附件
电梯专用名词解释
1.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具有独立法人或由电梯制造单位法人授权的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取得相应许可,从事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单位。
2.日常维护保养:对电梯进行定期的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和保养性工作(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以及调整和更换易损件不会改变电梯任何性能参数)。
3.电梯大修:对电梯的各部件全面拆卸、清洗、调整,对老化或损坏严重的主要部件、配件进行更换的活动(电梯的额定速度、载重量、控制方式、提升高度等基本参数不发生改变)。
4.电梯改造: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对电梯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安全性和舒适感进行全面地或部分地改进,提高电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使功能和性能得到改善或提高的活动(电梯的额定速度、载重量、控制方式、提升高度等基本参数部分或全部发生改变)。
5.电梯更换:通过对旧电梯实施拆除报废,重新安装新的电梯产品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