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合地税函[2013]239号
【发布日期】 2013.12.12
【实施日期】 2013.12.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地税函〔2013〕239号)
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分局: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3〕81号)精神,自2013年7月1日起,我市部分企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为做好该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代征范围
合肥市区(不含四县一市)范围内从事商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建筑业的企业。
二、征收方法
(一) 计征基数
企业以营业收入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征基数。
(二) 计征比例
商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建筑业按营业收入的万分之五征收,其中服务业中的旅店业按营业收入千分之四征收。
(三) 征收期限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季征收,企业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缴纳。其中,2014年1月应同时申报缴纳2013年第三、第四两个季度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 征收票据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开具使用《税收缴款书》。
(五) 征收流程
1.主管税务分局要抓紧做好所辖户型梳理工作,对符合征收条件的单位要逐户在“安徽地方税收综合管理系统”中做好“费种鉴定”。征收项目“92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品目“营业收入(万分之五)”或“营业收入(千分之四)”,收款国库“合肥市金库”,预算科目“103049996垃圾处理费”,预算级次 “市级”。
2.企业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期间,根据选择申报方式的不同,可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也可以采用大厅申报方式,按规定的申报流程进行申报、开票和缴纳。
三 、有关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组织全体干部深入学习文件,熟练掌握代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管流程,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应利用网站、办税服务厅及发送短信等多种方式,加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宣传力度。
在征收过程中,各单位要加强催报催缴和辅导工作,督促企业按期申报缴费。要注意收集各方的意见,及时反馈;遇到问题,要及时与市局(基金处)联系。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