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合安监管[2013]209号
【发布日期】 2013.12.12 【实施日期】 2013.12.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安监管〔2013〕209号)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以下简称65号令)、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意见》(皖安监三〔2013〕104号),结合全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行政许可,严格实行重点区域限时销售
(一)按照市人大颁布的《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市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合安[2010]9号),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城市建成区内,不得设立常年零售点。
(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经营者必须符合65号令规定的条件,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行政许可。
(三)零售点烟花爆竹储存量最高限量不得超过40箱。
二、制定规划,严格控制零售经营布点数量
(一)组织制定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各地要按照逐年递减的原则,每年修订本辖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二)控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数量。根据区划调整情况,结合市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合安[2010]9号)要求,现对布点数量作出调整,计划到2015年底,全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原则控制在2900家以内(各县市区零售经营布点数量见附表)。
三、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
(一)严格烟花爆竹产品准入管理。为确保市场上烟花爆竹产品正规、质量合格,全市实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备案和烟花爆竹产品统一防伪标签管理制度,产品加贴市安监局监制的统一防伪标签。
(二)做好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点备货和回收。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点可提前10天备货,备货期间不得销售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点每年农历正月十五后,将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交批发企业回收入库。
四、广泛宣传,切实做到经营市场全覆盖
各地要结合当前开展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设、培训等工作,组织辖区内安全监管人员和烟花爆竹从业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国家总局65号令和省局《实施意见》精神,确保安全培训和基础管理到位。请将国家总局65号令和省局《实施意见》迅速传达到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12日
附件:
各县(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数量表
县(市)区
常年证
临时证
肥东县
450
各县(市)区临时证原则上不超过常年证的20%
庐江县
450
肥西县
400
长丰县
400
巢湖市
400
蜀山区
150
包河区
150
瑶海区
100
庐阳区
100
高新区
100
经开区
100
新站区
100
合 计
2900
注:各区常年证原则上不超过总量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