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3〕537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胡志勇等10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胡志勇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冯招弟 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
柏华永 安徽诚赢律师事务所
宋淑娴 上海正源(合肥)律师事务所
周婷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淮北市
韦鑫宇 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
三、宿州市
薛宇晨 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
四、阜阳市
蒋鑫晨 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
五、六安市
戈锋 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
六、芜湖市
胡伟俊 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