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3]50号
【发布日期】 2013.12.05
【实施日期】 2014.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费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合政办〔2013〕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费用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5日
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费用标准(试行)
为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行为,推进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统一建设和维护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合肥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在市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包括住宅商品房(含城市综合体中居民住宅、住宅类公寓)、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用房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收费、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供电企业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招投标程序,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二、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包括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抢修等。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小区内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包括:住宅供配电设施外部电源进线、住宅小区配电通信、配网自动化、住宅开闭所、环网柜、箱变、分支箱、架空变、电表箱及以上部分进出线电缆、架空线、平行线等供配电设施。
上述供配电设施建设范围不包括以下内容:小区内配电设施用房、用地及其小区内道路上土建排管,大型商场等场所专用变及其配套设施,自备电源及临时基建用电。
开发建设单位将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纳入小区总体规划统一规划;新建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必须包括经供电部门初审的供电规划方案,由市规划部门进行审核。
小区以外的配套供电线路(排管及基础设施)纳入城市道路统一规划建设。
三、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成本按行业标准和国家、省职能部门制定的供配电工程定额测算。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费用包括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维修等,费用标准为135元/平方米,其中:按照5元/平方米标准从中提取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全市居民住宅供配电设施故障应急抢修。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用不包括施工过程中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的土地征用、青苗赔偿、市政规费等费用。
四、新建住宅小区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
(一)住宅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每户基本配置容量4.4千瓦;90-120平方米的,每户6.6千瓦;120-150平方米的,每户8.8千瓦;150平方米以上的,按60瓦/平方米计算,且每户不低于10千瓦。
(二)公建设施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教育、医疗、公用照明、公用汽车库等按20-70瓦/平方米计算;商业(会所)按40-120瓦/平方米计算。
公建设施包括居民区公用照明、公用汽车库、电梯、水泵以及为居住区配套的幼儿园、中小学、医疗卫生所(室)、物业及社区用房等设施。
(三)高于基本配置标准的住宅项目由建设单位与供电企业双方约定配置标准。住宅配置容量超过基本配置标准的,每户每提高1千瓦,价格标准提高10%;其他设施配置容量超过基本配置标准的,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供电企业双方协商。
(四)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建设第二回路以上(不含第二回路)供电回路的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用据实结算;高可靠性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与供电企业委托合同的约定,按期无偿提供在小区内的供配电设施用房、建设场地、通道和路由等,并办理相关手续。业主、开发建设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要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提供便利条件。
市城乡建委、规划、房产、园林、市政管理等部门要明确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相关审批时限,简化审批程序,保证供配电设施建设顺利实施。
六、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企业签订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委托合同,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档次及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用标准、建设时间、竣工时间等。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达不到标准的一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交纳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用后,供电企业按合同约定开展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并按时供电。
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用按建筑面积收取,建筑面积以规划部门批准的许可证中的建筑总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为准。
商住一体式建筑中的商业部分供电,原则设独立供电电源;不具备独立供电电源条件的,外部专用供电线路由供电企业负责统一建设,其居民住宅供配电设施以外的电力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自建或委托供电企业建设,委托建设的工程费用由双方按工程定额标准商定。以上电力设施建成后,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八、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住宅小区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10日内到供电企业服务窗口办理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首次交费手续,交纳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用总额的10%,用于工程前期及设计等;在供电方案答复后、工程开工前,交纳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用总额的70%,用于工程直接建设;在工程正式验收送电前,结清20%尾款。
九、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在报装项目用电时按全市统一标准交纳,供电企业不得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其它费用。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用属于商品房项目建设成本组成部分,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商品房“一价清”制度,不得在房价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用实行集中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统筹使用,如有结余或缺口,由供电企业统一平衡、滚动使用,接受市物价等部门的监管。供电企业于每年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市物价部门报告上年度费用收支管理情况。
十一、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收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市物价部门定期进行工程建设成本监审,根据工程建设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十二、市规划、城乡建委、房产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的建设规划设计进行监管;市物价部门负责对收费标准和费用的专项使用进行监管;市审计部门负责对费用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物价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一)越权定价、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三)不实行明码标价或在标价外加收费用的;
(四)不按规范要求,降低电力工程建设材料质量和设备配置标准的;
(五)其他违反本标准的行为。
十四、各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十五、本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