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文字号】 皖保监许可[2013]475号
【发布日期】 2013.12.05 【实施日期】 2013.12.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保险监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销合肥市包河支公司社区营销服务部等78家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皖保监许可〔2013〕475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支公司社区营销服务部等78个营销服务部的请示》(国寿人险皖发〔2013〕667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支公司社区营销服务部等78家机构(见附件)。
二、自批准之日起,上述机构保险许可证自动失效,你公司应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缴回保险许可证,并不得再以上述机构的名义开展业务。
三、你公司应将上述机构的撤销情况予以公告,充分告知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相关事宜,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安徽保监局
201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