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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3-22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13]207号
【发布日期】 2013.11.28 【实施日期】 2013.11.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水资源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合政〔2013〕2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皖政〔2013〕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打造“大湖名城、创新高地”的战略目标,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维护河湖生态健康为目标,以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和水生态文明建设,严格落实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城乡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坚持节水减排、优水优用,提高水资源利用的质量和效益;坚持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分类管理,提升水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目标任务。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按33.08亿立方米控制(不包括非常规水源供水和引江济巢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降低25%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1以上;重要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62%以上,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水质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建成省市节水型企业(单位)100个以上,节水型小区30个以上。

  到2020年,全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合理配置任务基本完成、用水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水环境质量和重点流域水生态状况明显改善、供水保障能力大幅度提升,“三条红线”考核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

  (四)建立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农业节水发展规划、城市节水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等专业规划,形成较为完善的水资源规划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重大项目建设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五)严格取用水总量控制。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各县(市)、区、开发区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和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各取水户(行业)年度用水计划,加强计划用水管理与考核。按照优水优用原则,严格控制自来水等优质水源利用的增长速度,推广利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逐步建立水权制度,探索运用市场机制配置水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六)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地下水(含矿坑水)已严重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未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取水户,应整改并依法补办。建立全市取水许可管理登记信息台账,尽快完成各地依法应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登记入库工作。

  (七)严格水资源论证。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建设项目,未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项目通过水资源论证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取水许可证。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取水或改变用水计划。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时,应编制水资源篇章;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规划,应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八)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积极推进水价改革。水资源费应当足额征收并按规定上缴,对应当征收未征收或未足额征收或未按规定上缴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减该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市财政、水务、审计、物价等部门对各地水资源费征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九)严格控制地下水(含矿坑水)开发。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内,禁止取水户新建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已经修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

  (十)加快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加快实施龙河口引水工程、驷马山引江西输工程、引江济巢工程等建设步伐,加大淠河灌区引水调度力度,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塘坝清淤扩容以及“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建设,实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着重抓好江淮分水岭地区蓄水工程建设,构建完善的水资源配置工程体系。

  (十一)积极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把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城市建设应同步配套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注重再生水利用设施的配套建设,拓宽再生水利用领域。建立健全污水再生利用产业政策,火力发电、钢铁等工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洗车等应优先使用雨水、再生水。推广雨水集蓄利用技术,建设雨水利用生态小区和公共建筑雨水利用、中水回用示范。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应实行分质供水。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

  (十二)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巩固我市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成果,深入推进县(市)、区、开发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依法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水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园区、重点用水企业的正常管理。鼓励并积极推进节水型企业、社区、学校、单位、家庭等节水载体建设。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下达的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确定各县(市)、区、开发区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十三)严格计划用水与用水定额管理。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建立重点用水户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将用水定额和实际用水量作为核定用水计划的重要依据。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超标准和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实行累进加价制度。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城镇公共供水计划用水户以及其他用水大户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十四)大力推进节水农业。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鼓励种植耗水少、附加值高的作物;加强节水农业示范载体建设,重点依托现代农业示范区、粮棉油高产创建示范区、园艺作物标准园,大力推广管道输水、渠道防渗、微灌、喷灌等工程节水技术和生物农艺节水技术,提高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完善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以及节水、抗旱设备财政补贴政策,积极培育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调动农民及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专业灌溉服务和节水灌溉的积极性。

  (十五)大力推进城镇和工业节水。加大工业特别是高耗水工业企业的节水技术改造和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积极开展节水示范,强力推进节能减排。推行节水强制性标准,逐步实施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加快城镇供水管网节水改造,大力推广节水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建立健全水平衡测试制度,计划用水户每3年应当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

  (十六)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河长制”。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把水域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河湖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制定饮用水源地、入湖主要河流以及巢湖的水质改善目标任务,按行政区域(辖区)分解落实,提高全市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纳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提高工业废水处理标准和城市污水处理率。积极推进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大力改善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积极保护引江济淮等调水工程水环境。

  (十七)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开展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已设置排污口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开展备用水源地建设,完善饮用水水源安全评估制度和风险预警机制、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增强防御突发污染事故和应对特殊干旱等风险能力。

  (十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积极推进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湖健康生态。完善全市水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各县(市)、区要组织编制水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和湿地的保护,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开展全市重要江河湖泊健康评价,建立完善生态用水及河流生态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探索建立水生态、水源保护补偿机制和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管理机制。

  五、保障措施

  (十九)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制。加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领导,成立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全市水资源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辖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市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十)建立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一)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切实加强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十二五”期间建成覆盖全市的水资源管理监控系统。对新增的用水户、现有用水户年取地表水大于50万立方米或地下水大于20万立方米的取水计量纳入市级在线监测系统,逐步完善农业灌溉水监测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现有地下水监测站、点及相关设施的作用,统筹规划并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建立应急机动监测体系,提高监控、预警和应急管理能力。定期发布水资源公报等信息,将各水功能区控制断面水质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各县(市)、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依据之一。

  (二十二)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投入机制。加强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理顺节约用水管理体制,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严格落实编制、装备,加强培训,提高水资源管理能力。拓宽投资渠道,建立稳定长效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对水资源监测监控等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三)健全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推进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建立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透明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水资源管理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严格水资源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维护良好水事秩序。

  (二十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和水资源保护意识。广泛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和科普活动,将水资源和节水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列入学校教育、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和宣传教育作用,倡导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的良好风尚。

  20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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