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3]46号
【发布日期】 2013.11.20 【实施日期】 2013.11.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承接和动态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合政办〔2013〕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我市承接和动态调整了7项行政审批项目,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20日
合肥市承接和动态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
序号
单位
项目名称
类别
依据
备注
1
市卫生局
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非许可审批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
保留
2
市水务局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水土保持法》,《安徽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
保留
3
市环境保护局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保留
4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务派遣许可
行政许可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关于做好劳务派谴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3号)
保留
5
市国家安全局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保留
6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查
非许可审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转报
7
市地税局
发票使用和管理许可
行政许可
省地税局《进一步做好有关涉税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发〔2013〕59号)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