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3]45号
【发布日期】 2013.11.20 【实施日期】 2013.11.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合政办〔2013〕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市政府修订了《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0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需要,聘请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担任法律顾问。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在其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务等法律专业领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第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拟聘人选,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确定。
第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两年,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续聘。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市政府下列涉法事务:
(一)对市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提供法律意见或专项法律论证;
(二)参与市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重大投资、采购、国有资产处置项目谈判等活动,参与草拟、审查以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文本;
(三)受市政府委托对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件,进行法律论证或者参与协调处理;
(四)参与本市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咨询论证;
(五)对涉及市政府的诉讼、仲裁、复议案件,根据指派予以代理;
(六)根据市领导工作需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参与市领导信访接待工作;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涉法事务。
第六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市政府部门下列重大涉法事务:
(一)审查以市政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文本;
(二)配合市政府部门协调处理群体性事件;
(三)为市政府部门重大招商引资、重大投资、采购、国有资产处置等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或者参与谈判工作;
(四)其他需要提请市政府法律顾问研究处理的市政府部门重大涉法事务。
第七条 下列市政府部门的涉法事务不属于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一)属于市政府部门日常性工作范围的;
(二)由市政府部门负责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阶段的研究论证;
(三)以市政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复议、仲裁案件的代理。
第八条 市政府涉法事务由市法制办统一安排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研究,出具法律意见。
第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重大涉法事务需要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的,应当向市法制办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提供的材料应当包括部门法制机构的初步审查处理意见。
市法制办审查后确认属于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范围的,统一安排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
第十条 市法制办安排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法事务,应当统筹考虑专业特长,合理、均衡安排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二)在处理涉法事务时,获得全面、必要的信息资料;
(三)获得适当的服务津贴;
(四)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按时完成规定任务;
(二)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三)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之无关的事务;
(四)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五)与所处理的市政府及部门涉法事务有利害关系的,主动提出回避;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不得有其他有损市政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法事务,一般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引据法条,阐述法理,说理详实,意见明确。
第十四条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市政府法律顾问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其他工作会议。市政府法律顾问也可以申请列席,及时了解市政府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市法制办应当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等,组织开展培训、交流、评优、联谊等活动,提高市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法事务,应当如实建立工作档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市法制办提出意见、建议,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法制办报送当年工作总结。
市法制办对市政府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整理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建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制度。市法制办应当对市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日常工作考核和任期工作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适当调整,向市政府提出续聘或者解聘的建议。
市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解聘:
(一)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剥夺法律执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任期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法律顾问会议或者3次不按期限提交工作任务的;
(四)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市政府利益的。
市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法事务,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主动配合,提供必要便利。
第十九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津贴和管理费用,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5月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合政办〔201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