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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7-11-14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发文字号】 合环宣[2013]157号
【发布日期】 2013.11.18 【实施日期】 2013.11.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的通知
(合环宣〔2013〕157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府法治建设工作,规范和监督集体决策行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定《合肥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1月18日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集体决策行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事项,采取局长办公会议的形式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三条 需要集体决定的行政决策范围: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环保厅工作计划和措施;

  (二)环保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重大工作部署和重大资金安排;

  (四)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五)重大或者疑难的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事项;

  (六)其他重大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局长办公会议决策重大问题坚持“充分酝酿、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凡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局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

  第五条 决策重大问题时,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咨询论证。有关单位、处室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应提出须集体决定的议题和方案,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提请局长决定是否上会。

  (二)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议题上会前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开会前协调,然后由局长决定。

  (三)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处室、单位准备材料。

  (四)提前通知。会议有关材料书面提前送达参会人员。

  (五)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长主持。与会人员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

  (六)事项表决。会议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参会人员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意见。

  (七)作出决定。局长在听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八)形成纪要。已作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会议记录由局办公室负责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

  (九)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保密外)决定后应实行政务公开。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议事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会议通知提前送达时限、应到会人数。

  第七条 局属各单位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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