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利局
【发文字号】 合人社秘[2013]407号 【发布日期】 2013.11.12
【实施日期】 2013.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招工与就业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
(合人社秘〔2013〕407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
为更好地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大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2号)、《关于实施皖人社发32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3号),以及《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合发〔2013〕9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1、政策规定
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五项社会保险补贴。上述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小微企业认定
(1)认定条件。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2)认定程序。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小型微型企业认定审核表》(附件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盖章的工资表及对应的记账凭证、上年度利润表、近期资产负债表,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符合条件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3、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程序
企业应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附件2)、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资料。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还须提供《小微企业认定审核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以上材料在企业第一次申报时应予以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为上述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申请材料经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在就业失业信息管理系统中记载社会保险补贴内容。
二、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对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每人每月200元(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每人每月50元。
三、支持校企培训就业对接
支持全市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定点培训机构与在肥民营企业签订就业合作协议。积极开展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学员实际到合作企业就业人数,给予培训院校或机构人均100元就业补助。
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定点培训机构和民营企业联合开展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的(含开设的冠名班),其培训就业合作协议、培训计划(或招生方案),市区内的学校和机构统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四县及巢湖市的学校和机构报其所在地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培训结束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定点培训机构向申报培训计划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补助资金,提供《校企培训就业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3)、校企培训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4)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等材料,经所在地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照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定点培训机构。
市区内的职业院校(不含定点培训机构)的开班申报和资金申报,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就业办,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受理并审核;市区内的技工院校、定点培训机构的开班申报和资金申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受理并审核;四县及巢湖市区域内的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定点培训机构向所在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市就业办负责将市区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定点培训机构申报补助资金材料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复核,复核无误的,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付至院校(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校企培训就业对接工作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四、加大创业培训扶持力度
免费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多层次、全过程、阶梯式的创业培训。对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的,分别按照100元/人、1000元/人、1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五、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对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初始创办科技型(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节能环保、新型材料等)、现代服务型(现代物流业、高技术服务、设计咨询、商务服务业、电子商务、工程咨询、人力资源、文化产业、旅游业、健康服务、法律服务、家庭服务业、养老服务业等)小型微型企业的,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吸纳3人以上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助,其中:个人自主创业的按5000元标准补助,合伙经营的根据合伙人数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助,合伙经营补助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10000元。补助资金用于抵缴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水电、场租等生产经营成本性支出。
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初始创办的科技型、现代服务型小型微型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2013年4月1日后)起正常运营6个月后,向创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申报创业补助资金,提供《初始创业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5)、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6)、劳动合同及参保缴费凭证等材料,合伙经营的以营业执照中企业性质为准,并提供合伙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经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助资金用于抵缴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水电、场租等生产经营成本性支出,具体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与高校毕业生协商后确定支付方式。
六、支持建设创业孵化基地
对认定的民营企业建立的创业孵化基地,吸纳创业人员在孵化基地创业并落实统一孵化政策的,按照吸纳企业户数(带动3人以上就业)和每户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服务补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人社秘〔2013〕23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七、强化民营企业人才支撑
对小型微型民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对其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给予人均500元岗前培训补贴。
所学专业为我省企业紧缺专业(工种)(附件7)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2013届以后(含2013届)的毕业生,毕业年度内与省内各类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稳定就业1年后,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毕业生一次性补助(不含免费生)。符合申报条件的毕业生可向就业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补助,提供《紧缺专业(工种)就业补助申报表》(附件8)、《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毕业证书、学校出具的未享受免学费政策的证明等材料,经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毕业生本人。
对职业中介机构介绍中级工以上技能人才到在肥民营企业就业的,在现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人均200元介绍补贴。
八、支持民营职业中介机构发展
根据民营职业中介机构A、AA、AAA信用评级等次,以及上年度服务人次和补贴金额,分别按60%、70%、80%提前预拨当年的职业介绍补贴,年终时按照实际成功介绍人数及补助标准进行结算。
民营职业中介机构需要预拨职业介绍补贴的,应当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供《民营职业中介机构职业介绍补贴预拨申报表》(附件9)、营业执照及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文件等材料,经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预拨资金直接拨付至职介机构。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同意,民营中介机构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招聘会的(入场企业户数50家以上、招聘岗位2500个以上,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刊登广告),按照入场招聘企业户数,每户不高于200元标准给予摊位补贴。
民营职业中介机构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招聘会前,招聘会方案应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招聘会结束后,民营职业中介机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摊位补贴,提供《民营职业中介机构摊位补贴申报表》(附件10)、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主要新闻媒体刊登的招聘会广告、招聘企业名单及岗位信息、招聘企业入场签到表等材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民营职业中介机构。
民营职业中介机构申报摊位补贴的,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参加招聘会的企业、劳动者费用。职业中介机构开展招聘活动已享受专项资金的,不得再申请摊位补贴。
九、明确资金渠道
紧缺专业(工种)省内就业补助、校企培训就业对接补助、高校毕业生创业补助、民营职介机构摊位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服务补助等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十、精简申报材料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依托安徽省就业失业和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申报信息联动核对,进一步明确减少的申报材料。对已经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申请人,可不再提供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外);对已经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申请人,可不再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对通过信息系统能够核对职业培训合格证、职业技能资格等级的,申请人可不再提供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对通过信息系统能够核对养老保险参保信息的,申请人可不再提供参保缴费证明。
十一、加强服务指导
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以贯彻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在加大政策宣传、提高知晓率的同时,组织相关人员主动深入到民营企业、民营职业中介机构,指导和帮助其做好资金申报工作,努力为民营经济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要制定就业创业政策和资金申报流程图,一次性告知申报条件、资料、程序、办理时限等,确保民营经济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十二、加大政策宣传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以及发放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支持自主创业和民营企业扩大就业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工商联、街道(乡镇)社区作用,组织人员主动到民营企业开展宣传,让民营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千方百计提高政策知晓率。
本通知有关补助标准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相关补贴资金申报审批按照市财政局、人社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社〔2012〕932号)有关规定执行,所涉及的扶持政策,如与其他相关扶持政策重复,不再重复享受。在用好就业专项资金的同时,各地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功能,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类补贴、职业介绍类补贴资金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各县(市)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通知规定,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在操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处联系(联系人:朱明 联系电话:63536165)。
附件:1. 小型微型企业认定审核表
2. 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3. 校企培训就业补助资金申报表
4.校企培训就业人员花名册
5.初始创业补助资金申报表
6.初始创业补助资金就业人员花名册
7.紧缺专业(工种)目录
8.紧缺专业(工种)就业补助申报表
9.民营职业中介机构职业介绍补贴预拨申报表
10.民营职业中介机构摊位补贴申请表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13年11月12日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