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合质办函[2013]73号
【发布日期】 2013.11.11 【实施日期】 2013.11.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隐患处置办法的通知
(合质办函〔2013〕73号)
各县(市)局,分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规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行为,治理整改一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提升一批安全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消除安全隐患,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结合我市目前正在开展的涉氨制冷企业特种设备专项治理工作,现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下简称设备)安全隐患处置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不得继续使用的设备
(一)无法证明设备合法制造的。
(二)二手设备无原注册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移装证明,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
(三)非法改造的设备。
(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
二、需要整改的设备
(一)设备出厂资料不齐全的。
(二)设备未经注册登记的。
(三)设备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
(四)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档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等未建立健全的,维护保养工作不到位的。
(五)设备设计、安装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的。
(六)其他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形。
三、未注册登记设备处置程序
(一)根据法规标准的更新完善情况,为帮扶企业发展,提高安全隐患消除效率,结合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职责,对于制造日期在2009年12月31日(含该日)前的未注册登记设备由使用单位提交注册登记申请,各县(市)局,分局核实情况并在申请上加盖公章后报市局特设处审核,经检验检测机构定期检验合格后至市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对于制造日期在2010年1月1日(含该日)后的未注册登记设备,按照法规标准规定,经设备安装单位至设备所在辖区各县(市)局,分局办理安装告知手续,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至市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各县(市)局,分局,各检验检测机构应从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和“服务大局促发展”角度出发,积极协调、帮扶企业消除安全隐患,安全规范使用特种设备。
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