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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全市律师事务所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3-25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合司通[2013]75号
【发布日期】 2013.11.11 【实施日期】 2013.11.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全市律师事务所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
(合司通〔2013〕75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提升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加强对律师办案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查摆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今年工作部署,市局、市律协决定在近期开展2013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案卷评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查范围
  案件评查范围为2011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已办结的律师业务案卷。
  二、评查标准
  评查工作对照《合肥市律师事务所案卷评查实施办法(试行)》和《合肥市律师协会案卷评查内容和评分标准(试行)》规定进行。
  三、评查方式
  案卷评查工作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自查与复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查案件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主要通过查阅收结案登记、系统应用、案卷卷宗,以及调查询问等方式进行,对律师办案的过程、结果、依据、效果等进行评判。评查结果将作为2014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评查步骤
  评查工作从2013年11月开始,2013年12月底基本结束,分三阶段进行。
  (一)自查上报阶段(11月12日至11月24日):
  各律师事务所做好迎检准备工作,对照评查内容进行自查自评,填写案卷评查评分表,并形成自查报告。11月24日前,各律师事务所将自查报告及评分表报市律协秘书处hflvshixiehui@126.com。自查报告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改进意见和措施。
  (二)组织检查阶段(11月25日至12月15日):
  市局、市律协成立案卷评查小组对全市律师事务所进行评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评查小组将评查结果形成案卷评查工作报告于12月20日前报市律协秘书处hflvshixiehui@126.com。
  (三)整改落实阶段(12月20日至12月31日):
  根据市局、市律协的评查结果反馈,各律师事务所对照存在问题,认真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案卷评查工作,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精心组织,落实责任,确保评查工作取得实效。县(市)区司法局负责督促所属律师事务所的案卷自查工作。
  (二)认真组织检查。各评查小组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查工作并形成报告。评查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改进意见和措施。
  (三)积极落实整改。各律师事务所要针对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强化薄弱环节,修订和完善相关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评查结果起到促进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的作用。

  附件:1.合肥市律师事务所案卷评查实施办法(试行)      
    2.合肥市律师协会案卷评查内容和评分标准(试行)

合肥市司法局

2013年11月11日

  附件1:
合肥市律师事务所案卷评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对律师结案归档行为的指导,提高律师事务所案件归档管理水平,根据《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案卷评查,是指评查人员依据评查内容和评分标准对被评查单位案卷档案、案卷材料进行综合评判活动。
  第三条 评查人员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归档案卷材料,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评查。
  第四条 案卷评查工作由合肥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局)、合肥市律师协会(下称协会)成立评查小组负责组织评查。每年评查一次。
  第五条 案卷评查项目分诉讼和非诉讼两大类。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代理三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业务。
  第六条 案卷材料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归档。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归档,但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案件,应在办结年归档。
  律师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或一个聘请期限一卷。
  第七条 案卷必须在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上登记并归档。
  案件卷宗应当符合《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材料齐全,并在管理系统中登记。
  卷内材料必须整齐、清晰,律师形成的证据材料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法、证据规则、律师法、司法行政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律师办案规定等制作,有关法律文书的签名必须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签发。
  第八条 依据案卷评查内容,实行百分制评分标准,并确定四个等级,分别是:90分以上为“优秀”、 80分以上不满90分为“良好”、 60分以上不满80分为“合格”、 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九条 对评定为“优秀”、“良好”的律师事务所,给予奖励和通报表彰;对于“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重新评定。
  评定结果将作为有关评优、奖励和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此前制定的有关律师事务所案卷评查实施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本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2:
合肥市律师协会案卷评查内容和评分标准(试行)

  第一条 案卷分类规范的,5分。案卷没有诉讼、非诉讼分类的,扣2分;诉讼类案件没有刑事、民商事、行政诉讼分类的,扣2分;非诉讼类没有法律顾问、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业务分类的,扣1分。
  第二条 案卷材料按年度归档的,2分;一案一卷的,2分;一卷一号的,2分。每卷错一项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第三条 跨年度案件,在办结年归档的,2分。列错年度的每件扣2分,直至扣完为止。
  第四条 案卷在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的,8分。少登记一件,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第五条 案件立案手续、资料齐全的,10分。缺法律援助首问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利益冲突审查或审批表的,每卷少一项扣2分,直至扣完为止。
  第六条 案卷有聘请律师合同的,2分;有授权委托书的,2分。每卷少一项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第七条 有收费凭证的,2分。缺少的每件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第八条 有起诉(上诉)状或答辩状的,2分;有司法机关裁判文书的,2分。每卷少一项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第九条 案卷基本证据材料齐全的, 4分。缺少的每件扣2分,直至扣完为止。
  第十条 有书面辩护词或代理词(撤诉、调解和撤销案件的除外),辩护词或代理词观点具体、论证充分、结论明确的,15分。每卷少一项扣2分,直至扣完为止。无书面辩护词或代理词的,扣15分。
  第十一条 有法律顾问或非诉讼项目卷宗的,10分;卷宗材料基本齐全的,5分。顾问合同、收费凭证、审批表、工作记录或基本材料缺一项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没有法律顾问的除外)。
  第十二条 编号编页规范的,4分。要求(1)逐页编号;(2)两面有字要两面编页号;(3)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每卷错一项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第十三条 有案卷封面且填写完整的,2分;有卷内目录且内容整齐,字迹工整的,2分。达不到标准的,直接扣完。
  第十四条 卷内文书的说明材料填写在备考表内的,2分。如果有说明材料未按要求填写的,每件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第十五条 有案件承办日期且填写准确(以聘请律师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的,3分;有结案日期且填写准确(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的,3分。每卷错一项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第十六条 对破损材料进行处理的,1分;案卷纸张大小统一规范的,1分;对卷内金属物进行处理的,1分。案卷材料达不到要求的,直接扣完。
  第十七条 装订线绳装订孔规范的,2分;有封签的,1分;骑缝线盖章的,1分。卷宗达不到要求的,直接扣完。
  第十八条 卷内有书面办案小结的, 2分。没有办案小结的,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附::
  律师案卷评查的内容和评分标准

  被评单位:         被评案卷号:         办案人员:
  评查人员:         评查时间:          评  分:
序号
评查项目
参考分
扣分
序号
评查项目
参考分
扣分
1
案卷分类规范的,5分。案卷没有诉讼、非诉讼分类的,扣2分;诉讼类案件没有刑事、民商事、行政诉讼分类的,扣2分;非诉讼类没有法律顾问、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业务分类的,扣1分。
5
10
有书面辩护词或代理词,辩护词或代理词观点具体、论证充分、结论明确的,15分。每卷少一项扣2分,直至扣完为止。无书面辩护词或代理词的扣15分。
15
2
案卷材料按年度归档的,2分;一案一卷的,2分;一卷一号的,2分。每卷错一项扣1分。
6
11
有法律顾问或非诉讼项目卷宗的,10分;卷宗材料基本齐全的,5分。顾问合同、收费凭证、审批表、工作记录或基本材料缺一项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没有法律顾问的除外)。
15
3
跨年度案件,在办结年归档的,2分。列错年度的每件扣1分。
2
12
 
编号编页规范的,4分。要求(1)逐页编号;(2)两面有字要两面编页号;(3)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每卷少一项扣1分。
4
4
 
案卷在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的,8分。少登记一件的,扣1分。
8
13
有案卷封面且填写完整的,2分;有卷内目录且内容整齐,字迹工整的,2分。达不到标准的,直接扣完。
4
5
 
案件立案手续、资料齐全的,10分。缺法律援助首问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利益冲突审查或审批表的,每卷少一项扣2分。
10
14
卷内文书的说明材料填写在备考表内的,2分。如果有说明材料未按要求填写的,每件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2
6
案卷有聘请律师合同的,2分;有授权委托书的,2分。每卷少一项扣1分。
4
15
 
有案件承办日期且填写准确(以聘请律师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的,3分;有结案日期且填写准确(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的,3分。每卷错一项扣1分。
 
6
7
有收费凭证的,2分。缺少的每件扣1分。
2
16
 
对破损材料进行处理的,1分;案卷纸张大小统一规范的,1分;对卷内金属物进行处理的,1分。案卷材料达不到要求的,直接扣完。
 
3
8
有起诉(上诉)状或答辩状的,2分;有司法机关裁定文书的,2分。每卷少一项扣1分。
4
17
装订线绳装订孔规范的,2分;有封签的,1分;骑缝线盖章的,1分。卷宗达不到要求的,直接扣完。
4
9
案卷基本证据材料齐全的, 4分。缺少的每件扣2分。
4
18
 
卷内有书面办案小结的, 2分。没有办案小结的,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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