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812060198 【发文字号】 合信发[2015]12号
【发布日期】 2015.03.26 【实施日期】 2015.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信访
合肥市信访局关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网上录入的通知
(合信发〔2015〕12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信访局、安徽省信访局的要求,自2015年开始要求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业务纳入安徽省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实现网上流转,办理过程全公开;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我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网上录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录入时间
从2015年4月1日开始,我市所有受理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全部录入系统,实现网上交办、办理。此前所办理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办结结果在合肥市信访局网站上公布。
二、录入内容、程序
(一)信访事项复查录入及办理。
1、录入:对应当受理的复查事项应于受理当日,录入信访人基本信息,对信访件进行判重,带回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申请日期填写与信访人复查申请书日期一致;申请理由一般填写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申请材料附件附上信访人复查申请书(扫描件);
2、办理:录入保存后可进行办理,2个工作日内选择委托复查办理单位后进行交办;
3、送审:复查办理单位应当在20天内办理结束并报复查意见初稿,上传信访事项复查审批表扫描件,提交审核;
4、审核:各级复查复核部门对复查办理单位上报的初稿10天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领导审批,如审核不通过需发回重办。
5、审批:复查复核部门将复查意见初稿连同审核意见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领导审批同意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查意见;
6、办结:出具复查意见书,上传复查意见书扫描件,确认办结后结束。
(二)信访事项复核录入及办理
信访事项复核录入及办理与信访事项复查录入及办理基本一致,可按上述要求进行。
三、工作要求
1、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网上录入工作是一项重要工作,是全面实行“阳光信访”的重要方面,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确定专门分管领导和懂技术、精业务、会操作的具体经办人员。
2、按《信访条例》的要求,严格把握信访事项办理时间,如确需延长办理时间,必须告知信访人,并依《信访条例》履行相关手续。
3、各单位具体经办人员在网上操作过程中,要认真细致,一丝不苟,录入内容一经保存(提交)无法更改。
4、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在网上录入的同时,纸质公文交办同时进行,请各单位做好公文材料的及时领取和卷宗的归档工作。
5、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合肥市信访局
201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