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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调整农机化管理若干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3-26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农[2013]206号
【发布日期】 2013.11.04 【实施日期】 2013.11.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农业科技与农机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调整农机化管理若干工作的通知
(合农〔2013〕206号)

各区农林水务局、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适应农机化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提高效率,加快各区农机化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调整市属区农机化管理若干工作。为做好调整后的工作衔接,确保农机化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现代农业生产中,农业机械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减轻农民劳动强度、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农业机械数量的不断增加,农机安全生产问题越来越突出,加强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消除农机事故隐患,确保农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农业农村健康发展,已经成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市属各区拖拉机变形运输机保有量达到1万余台,各类拖拉机、收割机5000多台,大量机械广泛分布于城郊结合部,农机安全生产隐患长期存在。

  (一)责任主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进一步落实农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二)牌证管理。按照农业部部长令等有关规定,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入户、办证和检审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办证,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自2004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以来,市农委、财政部门一直承担市辖各区的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近年来,随着合肥市行政区划不断调整、区域面积不断扩大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变化等诸多因素影响,市农委、市财政部门已不适宜继续实施市属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根据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要求,将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调整至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实施。

  (一)调整事项。按照省财政厅、省农机局有关文件规定,区级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政策实施、资金发放和档案管理工作,市级部门主要职责是方案批复和工作督查。

  (二)实施主体。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重要的惠农政策之一,按照财政部和农业部文件精神,农机购置补贴由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实施,负责本辖区农机购置补贴事宜。市农委和财政部门对省级下达的补贴资金,按照各区域的农业发展和农机需求实际分配资金,各区按照省财政厅和省农机局的操作办法和规定程序实施。

  三、其他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农机化生产、农机维修、农机化统计等其他管理业务,由各区负责。

  四、工作保障。农机化工作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确定专人负责,保持市、区间正常业务的沟通、协调和联系。各地要加强农机化法律法规的业务学习,熟悉农机化各项业务操作流程。要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要求,积极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农业农村工作稳定发展。

  201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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