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合教[2013]246号
【发布日期】 2013.10.28 【实施日期】 2013.10.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学历学位学籍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合肥市实施〈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合教〔2013〕246号)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市管普通高中:
现将修订后的《合肥市实施〈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教育局
2013年10月28日
合肥市实施《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正确执行《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皖教基〔2010〕25号)、《安徽省中小学学籍信息网络化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皖教基〔2012〕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普通高中(含高校附中,下同)新生录取由市教育局批准,各县(市)普通高中新生录取由县(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通知书由录取学校发放。
任何普通高中不得招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的学生,不得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含职业学校)录取及录取后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
第三条 新生报到入学时间以录取通知书规定为准。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义务教育学段(初中)完成证书、户口簿等证件按时报到入学。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按照招生政策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核,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以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报批准录取的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消入学资格。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学校应当在9月30日前报批准录取的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市区普通高中和各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在9月20日前,通过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完成新生学籍注册上报工作。
新生经学校采集学籍信息、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市教育局审批后取得正式学籍。市区普通高中采集新生学籍信息后直接报市教育局审批。
第六条 学籍信息采集、审核、审批的任何环节发现新生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的,应当在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在2周以内);无故逾期1周不报到入学者,即取消入学资格。对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学校应及时报批准录取的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在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个月以上者,可视为自动退学。
第七条 本市普通高中班级学额不得超过50人。
第八条 户籍不在本市的外地普通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在本市公办普通高中借读的,应当取得当地普通高中学籍并经学籍所在学校同意后,直接向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提出借读申请。拟接收借读的学校审核同意后,在每学期开学前1周将符合条件的借读生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市区市管普通高中报市教育局备案)。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学校方可接收借读生入学。接收借读生的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不得以借读名义变相择校,不得因接收借读生导致超过规定班额。
申请借读的学生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一)书面申请;(二)户口簿;(三)义务教育学段(初中)完成证书;(四)中考准考证及成绩单;(五)学籍所在学校同意外出借读的证明。
第九条 本市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接收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借读。市区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接收市区和各县(市)普通高中学生借读;各县(市)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接收市区普通高中学生和本县(市)普通高中学生借读;各县(市)公办普通高中不得相互接收学生借读。
第十条 本县(市)内、同城区内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学生法定监护人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跨县、市),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允许转学。学校接收转学学生应当符合“同级示范方可转入”原则且转入学校班级有空额;如本人要求转入的示范高中班级学额已满,应转到其他班级学额未满的一般普通高中;申请转入示范高中的,中考分数应当达到该校实际录取的最低分(转出地中考科目设置和总分与本市不一致的,实行折算)。
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第十一条 市区普通高中接收转学学生由市教育局审批,各县(市)普通高中接收转学学生由所在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本市普通高中学生要求转往外地就读的,按照转入学校所在地有关规定办理。
转学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一)转学申请表;(二)监护人出具的转学申请;(三)户口簿和其他证明需要转学的材料;(四)学籍档案材料(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学生中考录取大表、高中学生学籍表,其中课改年级学生还应附学分记录和综合素质评定记录等材料)。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确需休学,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连续超过2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确需休学,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休学的,应当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医药费发票和诊断证明书等有关材料向学校申请,经学校审核、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市区普通高中由市教育局批准),方可休学。休学时间一般为1学年;因病尚未痊愈,可继续休学1学年。高中期间休学不得超过2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高一级学校或转入他校就读。
第十三条 休学期满后,应当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期满复学,应当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确认(市区普通高中报市教育局确认)。复学后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非毕业年级学生课程模块考试补考后仍有3科不及格或学业水平测试有2科不合格,确需留级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市区普通高中报市教育局批准),可予留级。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留级,以及发生其他学籍变动情形的,学校应当通过学籍管理系统申报学籍变动,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查验相关材料后予以确认。每月的第一个工作周,市教育局集中办理学籍变动的审查确认工作。办理学籍变动时,学校应当报送《合肥市普通高中学籍变更汇总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在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申报。市区普通高中学籍变动直接报市教育局审查确认,各县(市)普通高中学籍变动报所在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查确认。
第十六条 表彰、奖励或者处分学生,应当坚持原则、把握标准、慎重决定、及时存档。学校应当在每学期结束前将受到表彰、奖励或者处分的学生信息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市区普通高中同时报市教育局备案)。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学生评先评优活动,应当查看并参考有关学生的奖惩信息。
第十七条 本市采用16位字符作为学籍号,学籍号延用小学一年级入学学籍号,作为学生的终身识别号,由学籍系统自动生成。学生转出、休学、退学后的原学籍号不得重新启用。
学籍管理系统中学生基本信息编码的16位主号编码规则以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做好中小学学籍信息审核和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教秘基〔2009〕82号)为准,15位副号编码规则以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实行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基本信息编码管理的通知》(教基〔2008〕7号)为准。
第十八条 申请补发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的,应当由学生填写《安徽省普通高中相关证明书申请表》,向学籍所在学校申请。学校查验证书存根后,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学生持经县(市)、市教育主管部门验证签章的《安徽省普通高中相关证明书申请表》、证书存根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到设在省政务服务中心的省教育厅窗口办理。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省教育厅打印相关证明书后,再逐级办理照片粘贴和加盖校长签字章、学校公章、钢印等手续。
第十九条 实行学籍信息化管理。通过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学籍。学校应当完善学生电子学籍档案,每学期录入和更新学生课程学习记录、学分认定结果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学业水平测试结果应当及时录入学籍管理系统,确保学籍信息完整准确。
学校应当设置学籍管理专柜,有条件的学校还应当设立学籍档案室。学校应当及时、认真填写学生学籍档案,将学生学籍表、学籍光盘(含每届学生学籍信息)、新生花名册、毕业生花名册、学生变更情况登记表、毕业证书和学历证明存根及学生奖惩材料等学籍档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2年7月25日印发的《合肥市实施〈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合教〔2012〕2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