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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物流及大市场项目招商细则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3-28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3]40号
【发布日期】 2013.10.21 【实施日期】 2013.10.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区域经济开发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物流及大市场项目招商细则的通知
(合政办〔2013〕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物流及大市场项目招商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1日

  合肥市物流及大市场项目招商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物流及大市场项目合理布局、顺利推进和健康发展,特在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的基础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县(市)、区、开发区新引进的物流及大市场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流项目是指物流信息中心和交易平台、物流园区、物流中心、仓储基地、冷库、连锁配送中心以及快递中心等项目;大市场项目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工业品批发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文化用品市场和花鸟鱼虫市场等项目。

  第四条 物流及大市场项目招商前期管理工作由市商务部门负责。

  (一)物流及大市场项目招商前,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向市商务局提交项目招商材料,包括项目招商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征求意见书(主要包括项目所在地规划、国土部门意见)。

  (二)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联合对计划招商项目的规划选址、可行性及项目实施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前置评估,并提出招商意见。

  (三)物流及大市场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土地供应方案等,按规定报市规委会、土委会审批。

  第五条 本市重点引进为主导产业服务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为物流业服务提供场所和信息平台的第四方物流企业,为连锁经营店、电子商务提供配送服务的物流企业,特别是世界500强和中国100强物流企业。

  新引进的物流企业应具备4A以上资质。

  第六条 本市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一)市级物流发展规划确定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物联网、物流业与制造业联动发展等项目。

  (二)城市居民消费品共同配送中心、冷链物流等项目。

  (三)与本市产业结构、生产和生活需求相适应的,集商品交易、物流集散、展示推广、产业培育、特色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区域性现代化批发大市场项目。

  第七条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应在政府主导下投资建设。

  第八条 物流及大市场项目规划选址实行全市统筹。

  (一)物流及大市场项目的规划选址应符合《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合肥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二)投资总额5亿元以下的物流项目和投资总额1亿元以下的商业配送中心项目,应向物流园区集中,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三)物流及大市场项目须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用地规模预核定和规划选址论证。市工业物流项目(不含四县一市)应在四大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规划中的合肥空港经济示范区选址建设;商贸物流项目应在城市二环外区域选址建设;农产品物流项目应在城郊结合部和交通干道附近选址建设;大市场项目应在城市二环外、交通要道旁选址建设。四县一市项目选址参照市里做法自行规定。

  第九条 物流及大市场项目用地、建设内容、开竣工时间、自持比例等实行指标约束和合同管理。

  (一)物流园区的办公、住宿餐饮等配套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的10%,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园区总用地面积的7%。具有商品交易功能的物流项目,商品交易部分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0%,且项目投资商的商铺自持率不得低于70%,经营户的商铺自营率不得低于70%。仓储类物流项目建设应以楼房库、高层货架立体仓库为主。

  (二)大市场项目投资人对市场内的商铺、仓库和配套服务设施自持率原则上应在80%以上。

  (三)物流及大市场项目应统一规划建设物业用房和配套设施,并按规定规范物业服务。

  (四)物流及大市场项目的投资强度、税收标准以及违约责任等,根据实际情况在投资协议、土地出让文件和出让合同中约定。

  (五)具备开工条件的物流及大市场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4个月内,要实质性开工建设,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竣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内开业或投入使用的面积,应不少于规划总建筑面积的50%(建筑面积按计容面积计算)。

  第十条 建立由市商务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房产局、招商局等市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发区管委会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全市物流及大市场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物流及大市场项目商业房产预售的监管,依据规划及土地部门批准的可售范围予以审批。

  第十二条 重大物流及大市场项目招商支持政策,在符合规划和用地前提下,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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