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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联系规则》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3-30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合司通[2013]65号
【发布日期】 2013.10.10 【实施日期】 2013.10.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信访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联系规则》的通知
(合司通〔2013〕65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义城监狱、市劳教所,局直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合肥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联系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司法局
2013年10月10日

  合肥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联系规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依法处理群众诉求中属行政争议性质的信访事项,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信访条例》和《合肥市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联系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各级信访工作部门处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信访事项和行政复议部门转送信访事项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信访工作部门对收到的投诉请求进行审查后,认为该信访事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应当向信访人提出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建议,同时告知局系统同级行政复议部门。
  信访工作部门对可以或者应当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进行审查时,应当查明以下内容:
  (一)投诉请求与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
  (二)投诉请求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三)投诉请求是否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有关事项,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有关许可证等证书变更、注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司法行政机关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五)认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信访工作部门可以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办理或者告知信访人依法办理:
  (一)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二)对司法行政机关发布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单独申请行政复议的;
  (三)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等内部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检举、揭发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或者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建议的;
  (五)其他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
  行政复议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前款规定情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告知其通过相关法律途径解决或向信访工作部门反映。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七条 信访人接受信访工作部门的建议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第八条 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访工作部门与行政复议部门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信访条例》和《合肥市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联系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在群众来访场所展示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 建立信访工作与行政复议工作日常联系制度。信访工作部门与行政复议部门分别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的工作联系。信访工作部门对收到的涉及行政争议的投诉请求,难以判断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应及时联系行政复议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甄别、判定。对属于行政复议的投诉请求及时移交行政复议部门。
  第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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