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 【发文字号】 合林业园林[2013]253号
【发布日期】 2013.10.10 【实施日期】 2013.10.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植树造林与绿化
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市林业和园林局植树造林、城区绿化大会战核查验收工作纪律规定》的通知
(合林业园林[2013]253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市林业和园林局植树造林、城区绿化大会战核查验收工作纪律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0月10日
市林业和园林局植树造林、城区绿化大会战核查验收工作纪律规定
为切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严明纪律,坚持以良好的作风推进全市植树造林和城区绿化大会战核查验收工作,规范核查验收行为,防止不正之风,杜绝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确保植树造林和城区绿化大会战核查验收成果真实、准确、可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纪律规定。
第一条 核查验收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局党委的统一安排,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安徽省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造林实绩核查验收实施细则》、《安徽省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造林实绩核查验收技术规定》和《合肥市绿化大会战考核奖补办法(试行)》、《合肥市年度绿化大会战核查验收规定》等要求,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城区绿化大会战核查验收工作。
第二条 核查验收工作中不得擅自改变核查验收的方法及相关技术标准。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如实记录数据和信息,严禁虚报、瞒报、漏报、迟报核查验收结果。
第三条 核查验收工作中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林业、园林主管部门陪同核查验收的仅限于业务技术人员,非相关人员谢绝陪同。
第四条 核查验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三十条规定、市委十条规定及我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提升工作效能的若干规定,强化廉洁意识,严守工作纪律。
(一)不准接受被核查验收单位提供的超标准接待,就餐一律吃工作餐。
(二)不准在核查验收工作期间午餐饮酒,不得酗酒。
(三)不准由被核查验收单位结算应由核查验收人员支付的费用。
(四)不准在核查验收期间参与营业性娱乐活动。
(五)不准接受或索取被核查验收单位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信用卡、土特产等。
(六)不准参加被核查验收单位安排的工作以外的外出或旅游。
(七)不准向被核查验收单位提出与核查验收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五条 核查验收工作人员如违反上述规定,将严格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
第六条 本纪律规定适用于局系统参加植树造林、城区绿化大会战核查验收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七条 局纪委、监察室负责本纪律规定的实施和监督,并负责举报受理工作(电话:0551-63538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