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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办法(试行)》、《合肥市社会服务人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3-31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3]39号
【发布日期】 2013.10.09 【实施日期】 2013.10.09
【时效性】 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部分失效依据】 本篇法规中“《合肥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指导目录》(暂行)”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废止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工作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
(合政办〔2013〕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办法(试行)》、《合肥市社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办法(试行)》、《合肥市社会服务平台认定与补助办法(试行)》、《合肥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9日

  合肥市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能力,推动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工作的意见》(合办〔2013〕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为我市提供社会服务并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或者备案管理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三条 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坚持以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规范管理、优化环境、服务社会为基本原则。

  第四条 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除依据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等社会组织,其他各类社会组织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实行直接登记。

  第五条 放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限制,降低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开办资金门槛,取消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开办资金相关要求。允许在同一行政区域登记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第六条 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推行备案管理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工作。

  第七条 支持成立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作为推动社会组织和社会服务发展的公益平台。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企业和社会捐赠。基金会通过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园、开展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培训、组织公益创投等形式,培育扶持社会组织。

  第八条 加强对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扶持,对新登记的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正常运行1年后,可根据服务开展情况申报财政奖补。经民政、财政部门认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用于服务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 支持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对同区域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日常管理、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能力培训、评估考核。鼓励运作成熟的专业社会组织来我市指导培育本地社会组织,推动社会组织发展。对新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以及新引进并在我市民政部门备案的专业社会组织,正常运行1年后,可根据服务开展情况申报财政奖补。经民政、财政部门认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用于服务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 建立市、县(市、区)社会组织孵化园,开展孵化培育、资源整合、提升能力、合作交流等社会组织综合服务,由政府委托第三方运营机构运营。孵化园为入驻的社会组织提供免费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水电、物业管理等服务及能力建设培训等,孵化期2年。鼓励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建立社会组织孵化机构,给予房租、水电等补贴。

  第十一条 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成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社会组织分类分批等级评估。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获得3A、4A和5A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享受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等相关政策。按照评估等级,对获得3A、4A和5A等级的社会组织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和8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切实推进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当年所缴纳税款,市财政按照市级分成部分同等金额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引导社会组织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强化社会组织监督体系建设,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财务风险管理、服务承诺、重大事项报告等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实现社会组织优胜劣汰。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奖补资金,按照属地原则,市、县(市)按5:5比例分摊,市、区按4:6比例分摊。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社会组织建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将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合肥市社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一支适应我市发展需求的社会服务人才队伍,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工作的意见》(合办〔2013〕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服务人才,是指从事社会服务工作,为社会成员提供公益、福利、便民性服务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 社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坚持以创新机制、外引内育、以用为本、分类推进为基本原则。

  第四条 社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围绕保障改善民生,壮大社会服务从业人员,大力培养、引进和使用各类专业社会服务人才。

  第五条 建立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培训体系。重点加强对乡镇(街道)培训机构的支持与指导,支持乡镇农村转移人口参加培训,使其获得相应资格,从事社会服务工作。

  对培训、中介机构和培训、见习、实训基地实行评估、认定、备案和资质管理。

  第六条 实行社会服务人才分类培训制度。针对不同群体和需求科学施训,对农村转移人口采取就业培训、对现有社会服务人才采取继续教育、对紧缺人才采取订单或协议等方式进行培养。培训内容坚持紧贴工作实际、专业分类、适度超前,注重服务和技能水平提升,加大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

  社会服务人才培训项目的申报和确定,按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程序实施。

  第七条 支持培训机构承担社会服务人才培训,根据培训内容、时间、受训人数和培训质量等进行考评,分为一般、良好、优秀三个等级,分别给予培训机构每人每学时5元、10元、15元补助。

  第八条 支持社会服务组织申报设立市级社会服务人才见习、实训基地。对正常开展工作,评估、考核合格的,每个基地一次性补助5万元,用于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支持在肥普通高校(不含高职类院校)设置社会工作专业。经市政府同意,对受委托开设社会工作专业的普通高校,按专科、本科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和50万元,用于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设社会工作专业的普通高校,鼓励支持其申报社会服务工作人才培训基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接培训项目。

  第十条 支持在肥高(中)职院校培养社会服务专业人才,按照当年毕业生在肥从事社会服务工作的总人数给予院校资金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用于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社会服务人才中介机构。对因资金不足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运营一年以上、社会效益明显、评估合格的人才中介机构,由市、县(市、区)按1:1配套,给予不超过50%的贷款贴息补助,用于项目建设,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贴息期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 鼓励各类人才中介机构开展公益性人才中介活动。对从事公益性人才中介活动的,按照当年公益性人才服务所缴纳税款市级分成部分的50%给予奖补。支持各类人才中介机构参与引进社会服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每成功引进1名领军人才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加大创新创业人才政策支持。在我市创新创业的高层次社会服务人才享受《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等省市现行政策确定的优惠政策,享受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等待遇。

  第十四条 建立社会服务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对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等我市社会服务工作急需的人才,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随迁人员,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为非农业常住户口。

  第十五条 鼓励志愿者和义工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对志愿者和义工在社区从事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工作经费,由县(市、区)安排专项经费给予保障,每人每天补贴交通费和餐费30元。

  第十六条 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从事社会服务工作。将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一社区一大学生”计划、大学生公益岗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拓宽延伸到社会服务工作一线。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照属地原则,市、县(市、区)按1:1比例分摊。对当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在肥从事社会服务工作,并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

  第十七条 规范基层社区社工服务岗位设置,逐步实施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持证上岗制度。社会服务中心设1名社工管理岗位、1名社工督导岗位,社会服务站设1名职业社工岗位,每300户居民设一名社会服务信息网格员。所需资金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创新社会服务人才评价机制。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及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办法,有序开展社会服务人才资格考试、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社会服务人才激励机制。设立“合肥市社会服务人才奖”、“合肥市社会服务人才工作奖”,每两年开展一次,评选表彰100位优秀社会服务人才、10家社会服务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分别奖励1万元、5万元。

  第二十条 建立社会服务人才项目评估机制。推进实施第三方评估,经委托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社会服务人才培训机构、中介组织及其承担的项目等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建立社会服务人才队伍管理监督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规范培训及中介秩序,建设诚信、公开、公平、公正、统一的社会服务人才培训及中介市场。

  第二十二条 市社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所需资金从市级购买社会服务工作专项及其它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统筹解决,实行总量控制。县(市、区)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社会服务人才奖补资金不重复享受。社会服务人才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助资金参照我市职业技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人社局负责全市社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实施和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制订本辖区社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合肥市社会服务平台认定与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社会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社会服务平台的载体作用,规范和引导我市社会服务平台建设,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工作的意见》(合办〔2013〕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服务平台,是指以市社会服务综合信息与评估中心为基础,以县(市、区)社会服务呼叫中心(以下简称呼叫中心)、乡镇(街道)社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村(居)社会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为依托,统筹开展社会服务工作的网络体系。

  第三条 基层社会服务平台认定与补助坚持自愿申报、公正透明、市级补助、促进发展基本原则。

  第四条 基层社会服务平台在符合基本功能完备、规章制度健全、工作有序开展、服务公开透明、财务管理有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等基本条件下,实行分类认定、分类奖补。

  第五条 呼叫中心基本功能及认定条件

  (一)基本功能。以信息服务为重点,建立完整电子档案,实行数字化动态管理;平台架构内网络有效连通,数据多方共享;依托全市统一设置的服务号码,建成覆盖辖区的呼叫服务系统,初步提供以老年人、残疾人为重点的呼叫服务及其它社会服务;参与项目设计、评估、统计、调查、分析,提供决策咨询。

  (二)认定条件

  1、专人负责系统维护,数据记录、备份完整,辖区内社会服务对象、需求信息录入率达到100%,服务项目、服务组织信息完整录入,数据更新维护不低于2次/年。

  2、呼叫系统派单、回访记录完整,服务对象覆盖率不低于90%,首次呼叫连通率不低于98%,服务派单率、服务回访率、服务结算率达到100%。

  3、对辖区内本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开展综合评估,评估率达到100%,提供购买社会服务项目设计方案不少于5个/年、社会服务分析报告不少于2次/年,对社会服务人员的集中培训不少于4次/年。

  第六条 服务中心基本功能及认定条件

  (一)基本功能。以协调组织社区服务为重点,审核管理数据信息,保障数据网络有效连通;组织公益性、专业性服务活动。指导协调服务站、社会组织开展工作,参与组织项目综合评估,服务测评与抽样调查;开展社会服务人员培训、管理、督导,建立完善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开展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提供实践实训场所。

  (二)认定条件

  1、辖区内社会服务对象信息、需求信息录入率达到100%。数据网络维护、数据更新维护不低于1次/每季。

  2、开展购买社会服务单一功能规模化项目1个以上。

  3、开展社会服务人员培训、督导不少于4次/年,培训督导覆盖率达到90%以上,每年选择进行重点孵化的社会组织数不少于1个。

  4、在册志愿者总数不少于辖区内常住人口1%,志愿者志愿服务参与率不低于总人数的85%;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志愿培训活动每年不少于10次。

  5、专业社会工作者不少于工作人员总数30%。

  第七条 服务站基本功能及认定条件

  (一)基本功能。以开展社区服务为重点,系统收集、动态录入数据信息,确保数据网络有效连通;接受服务中心调度,统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落地协调工作;组织各类社区公益活动、便民服务;指导协调社区社会组织工作开展,支持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建立;收集整理居民诉求,参与开展综合评估和服务调查。

  (二)认定条件

  1、辖区内社会服务对象信息、需求信息录入达到100%;数据网络专人维护,数据更新维护不低于1次/每季。

  2、统筹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不少于3个/年,组织开展辖区内服务活动不少于10次/年,其中针对特定对象的活动不少于3次/年;各项活动参与人数达到应参与人数达到60%以上,活动知晓度、满意度达到85%以上,活动计划与实施方案记录完整。

  3、开展志愿者招募、培训、督导活动不少于5次/年,各类志愿者服务活动不少于10次/年。

  第八条 基层社会服务平台认定与补助每年开展一次,按照市发改委年度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符合条件的服务平台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第九条 所在地民政部门初审合格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参加,联合开展现场认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经市政府批准,市发改委对年度拟补助平台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由市发改委向市财政局提出统一拨付申请。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按照呼叫中心50万元、服务中心20万元、服务站10万元标准,从市级社会服务专项资金中拨付,给予一次性补助,用于社会服务工作开展。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农村社会服务平台建设与认定。县(市)、乡镇、村通过新建、改扩建、租赁等方式,申请设立的社会服务平台,认定合格后补助标准上浮50%,上浮部分由市、县(市、区)按1:1配套。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制订本级政府社会服务平台补助办法,加快推动社会服务平台建设。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合肥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作有序开展,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支持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工作的意见》(合办〔2013〕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以下简称购买服务),是指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采取市场化、社会化途径获取服务,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存和发展需求,并按程序实施的管理过程和方式。

  第三条 各级政府是社会服务的购买主体。经政府授权,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经费由财政承担的机关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承担的群团组织;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或公益服务职能,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的事业单位,是社会服务的购买方。

  第四条 参与提供社会服务的各类社会组织、企业、第三条规定以外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是社会服务的供给方。

  第五条 购买服务坚持以量力而行、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公开透明为基本原则。

  第六条 购买服务方式包括购买岗位和项目。

  (一)购买岗位。根据服务对象或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确定岗位数量,参照所在地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实行区域统筹,向符合条件的供给方购买。

  (二)购买项目。根据服务对象、服务需求、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标准、服务成本等进行综合预算,实行项目打包,向符合条件的供给方购买。

  第七条 市级购买服务范围,原则上依据《合肥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指导目录》开展,包含公益、福利、便民三类。

  第八条 购买服务工作流程。

  (一)项目申报。与各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同步开展,由购买方在编制工作启动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并按规定提交项目申报表、计划方案、可行性报告。上年度项目需同步提交综合评估报告。

  (二)项目初审。财政部门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评审方式,组织开展初审工作。结合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和预算投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统一报政府批复。

  (三)项目公示。政府批复同意后,由购买方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指定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四)项目招标。凡符合公平竞争市场条件的项目,均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给方。对市场条件不充分的项目,采用政府采购法允许的其它方式购买。

  (五)项目实施。购买方负责与中标供给方签订服务合同,并将中标信息向社会公示后,接受社会监督,由供给方按照合同约定实施。

  (六)验收支付。项目完成,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综合评估验收报告,经购买方确认后,报财政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为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承接社会服务,在《合肥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指导目录》之外,社会组织自行申报的项目,参照上述规定,按服务范围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申报。

  第九条 购买服务资金根据项目级次,实行分级负责,县(市、区)为主,按比例配套,并纳入预算管理。市级配套资金,从市级社会服务专项及其它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统筹解决。

  第十条 纳入购买服务项目,均需开展综合评估。综合评估应包含数量评估、效果评估、管理评估等基本评估要素,并建立覆盖全过程的指标评价体系。评估工作由购买方通过招投标,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

  第十一条 评估结果作为供给方是否继续参与服务提供,项目是否继续实施的参考依据。对综合评估达到“优秀”的项目,在年度社会服务奖补总额内,按比例给予适当奖励,用于服务工作开展。

  第十二条 购买方负责项目前期论证,测算服务需求,制定实施计划,确保基础信息数据在社会服务综合信息中心完整录入,承担实施中的管理、协调、指导,做好项目检查、监督、测评,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全过程评估,参与指标评价体系建立。

  第十三条 供给方负责项目实施,接受购买方、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监督,按规定开展自我评测,提供服务数据信息,完善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编制购买服务预算,受理审核项目申请,办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建立项目资金管理查询系统。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牵头,市编办、市法制办、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共同负责《合肥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指导目录》调整与修订。

  第十六条 各级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开展监察、审计,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项目的协调、管理、实施,参照执行和相应制订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合肥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指导目录(暂行)

公益性服务
校园安全保障服务
职业指导与鉴定、职业资格与技能培训服务
就业创业服务
人才培育引进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重大传染病防治与疾病预防
重性精神病管理服务
计划生育服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开放服务
公益性文化服务
公益性体育服务
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服务
司法矫正服务
帮教安置服务
社会治安服务
法律援助、调解服务、律师服务
基本惠民殡葬服务
福利性服务
低保五保服务
受灾人员服务
流浪乞讨人员服务
残疾人服务
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人员服务
优抚安置服务
贫困家庭服务
留守儿童、流动儿童服务
失独家庭服务
刑释解教人员服务
孤儿服务
未成年人服务
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便民性服务
社区流动人口服务
社区老年人服务
社区企退人员服务
社区文娱服务
社区健身服务
社区教育培训服务
社区科普宣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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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环境服务
社区家政服务
社区公益慈善服务
社区志愿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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