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 2013.10.08
【实施日期】 2013.10.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出口退税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关于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问题的通知
各外贸企业:
为了切实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准确及时办理出口退税,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2号)的相关要求,现对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外贸企业在正式申报前应先通过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进行退(免)税预审,在排除录入错误后,方可进行正式申报,预审中有疑点的,应打印疑点表随同申报资料一起报送。
二、对于预审提示没有出口报关单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税务机关无法进行电子审核,须待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收到相关电子信息后才能进行审核,为此请各单位待相关电子信息收到后再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
201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