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农[2013]189号
【发布日期】 2013.10.05 【实施日期】 2013.10.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农业资金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合农〔2013〕189号)
各县(市)农业委员会、财政局: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合政〔2013〕69号)和市财政局、农委、林园局、水务局、畜水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合财农〔2013〕518号)要求,为做好2013年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条件标准
依照市农委《关于印发合肥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农〔2013〕53号)执行。
(一)申报范围。必须是本县(市、区)农户家庭,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在工商部门办理家庭农场注册登记,且申报的示范性家庭农场经过市、县(市、区)备案登记。
(二)条件标准。符合市农委合农〔2013〕53号文件规定的“四有五化三效益”认定标准,其中基础建设“四有标准”和“一不认定情形”为必备材料。
二、申报名额
全市共奖补30个示范性家庭农场。根据各县(市)9月份家庭农场发展数量和已登记备案家庭农场情况,按照1:1.5比例申报,各县(市)申报数分别为:肥东县8个、肥西县6个、长丰县6个、庐江县14个、巢湖市11个。请各县(市)认真审核排序列表申报。每个家庭农场附县(市)初审考评表。
三、申报材料
合肥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须盖章),工商登记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流转相关证明文件,合肥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考评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四、其他要求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奖补项目为验收类项目。请各县(市)农委、财政局于2013年10月15日前,将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财政奖补项目的家庭农场名单行文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将于10月份对申报项目按排序情况进行验收
附件:
1、合肥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2、合肥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财政奖补项目申报汇总表
3、合肥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考评表
2013年10月5日
附件1
合肥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家
庭
农
场
概
况
名称
(盖章)
单位电话
传真
地址
邮政编码
E-mail
投资人
籍贯
手机
主业及主要产品
注册资金
(万元)
注册商标
总收入
(万元)
销售收入(万元)
净利润
(万元)
家庭内从业人数(人)
产业类型
生产规模(亩、头、羽)
所在乡镇政府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县农委、财政局初审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市农委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产业类型是指粮油、水果、苗木花卉、设施蔬菜、露地蔬菜、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等。
附件2
合肥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财政奖补项目申报汇总表
县(市)区:
序号
家庭农场名单
地点
产业类型
产业规模
建设内容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附件3
合肥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考评表
家庭农场:
项目
评审内容
县初审情况
一、基础建设“四有”标准
1、有规模。种植业:粮油集中连片规模在300亩以上,设施蔬菜(含瓜果,下同)在70亩以上或露地蔬菜在200亩以上;畜牧业:生猪年出栏在1000头以上,羊年出栏在50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5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10万羽以上;水产养殖业:规模养殖面积在100亩以上;经果林业:葡萄、苗木花卉、茶叶等在200亩以上;特种种养业在100亩以上,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农场在200亩以上。土地流转年限5年以上。
2、有标牌。具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家庭固定从业人数不少于2人。设立家庭农场标牌,相关生产管理制度齐全,并上墙公布。
3、有场所。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具备基本的办公设备。
4、有配套。有基本的配套设施、生产基础,具备必要的农业机械,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二、生产过程“五化”标准
1、生产订单化。产品基本上实现订单化生产。
2、管理科学化。生产过程中有详细记录,形成记录档案。
3、营销网络化。有稳定的销售渠道,销售记录完善。
4、技术标准化。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进行生产,有条件的要制订农场生产标准。
5、产品品牌化。积极开展品牌创建,打造“一场一品”。
三、经营益“三效益”标准
1、经济效益。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农场从业人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20%以上。
2、社会效益。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好的科学示范作用,并积极带动农民增收。
3、生态效益。实现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呈现出环境友好型和可持续性。
四、一不认定情形
原有的合作社、基地等组织或实体通过更改注册名称等方式建成的“家庭农场”不予认定。
县初审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