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3〕564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张新等13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合肥市
张新 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诚赢律师事务所
丁正校 安徽可为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
汪涛 安徽康强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
李婷 安徽中谊诚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择优胜律师事务所
杨若昕 陕西丰东(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
朱宏敏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转入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任大帅 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转入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许敏智 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广东华商(合肥)律师事务所
吴川 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 北京邦盛(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淮北市
赵辉 安徽泽黎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
三、阜阳市
刘培元 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盈科(阜阳)律师事务所
四、滁州市
刘县伟 安徽垚格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金进律师事务所
五、六安市
滕怀峰 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靖淮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