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统计局 【发文字号】 合统[2013]63号
【发布日期】 2013.09.18 【实施日期】 2013.09.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统计指标与统计调查
合肥市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度调查单位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
(合统〔2013〕63号)
各县(市)统计局、区发统局、开发区经贸发展局:
根据《关于做好2013年年度调查单位增减变动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皖统办〔2013〕52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年度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批前相关准备工作
(一)市统计局筛选、整理了最近两年入库并符合“四上”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录,于2013年9月18日中午下班前分专业反馈给各县级统计部门,县级统计部门应抓紧核实,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及时搜集相关申报材料并网上申报。各县级统计部门于10月8日中午下班前将反馈名录核实情况上报市统计局普查中心。
(二)对市统计局反馈名录以外符合“四上”申报条件的单位,县区统计部门可直接在网上申报。
(三)对于因各种原因退出年报的单位,县级统计部门应仔细梳理,及时申报退出。
二、申报范围及申报材料
(一)纳入年报调查的审核范围和申报材料
1.审核范围
审批系统中2013年度审批“年度1”节点中所列范围
2.申报材料
除辖区(跨省)变更需纳入单位外,所有单位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审核登记表,新开业或新投产企业申报书(限新开业或新投产单位),基本情况表,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工业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在税务部门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1),新开业单位还需提供发展改革委(或经信委)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2)建筑业单位还需提供: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3)批发和零售业单位还需提供:试填的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连续3个月(至申报期止)《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额》(E204-1表),最近1个季度的《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E204-2表)。
(4)住宿和餐饮业单位还需提供:试填的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连续3个月(至申报期止)《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S204-1表)。
(5)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还需提供: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合同)复印件和项目开工现场照片,其中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提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6)重点服务业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辖区(跨省)变更需纳入单位提供材料包括:审核登记表、证明单位所在地发生跨省变更的证明材料。
(二)退出年报调查的审核范围和申报材料
1.审核范围
审批系统中2013年度审批“年度2”节点中所列范围。
2.申报材料:审核登记表
(三)变更单位的审核范围和申报材料
1.审核范围
审批系统中2013年度审批“年度1”节点中所列范围。
2.申报材料
包括审核登记表、相关证照、证明单位发生相应变更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类型单位申报要求
从2013年年报起,符合下列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律师事务所纳入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和调查单位审核范围:
(一)符合《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关于统计范围的规定,主要从事制度规定的业务活动;
(二)符合《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国统字〔2011〕96号)第五条(五)的规定;
(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能够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独立完整地报送有关统计数据。
四、时间要求
各县(市)、区(开发区)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县级电子审批流程。
五、相关说明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中的国家联网直报单位,一律以2013年年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结果为准。年度审核结束后,当年不再进行月度审核,10月至12月份的定报调查单位库以9月定报调查单位为准。
本次年度审核时间紧、要求高,各级名录库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要加强协作,严把质量关,杜绝将虚假、不实单位纳入调查单位库,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打好基础。
201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