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发文字号】 冀证监发[2013]64号
【发布日期】 2013.09.09 【实施日期】 2013.09.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
河北证监局关于核准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徽省合肥市新设1家证券营业部的批复
(冀证监发[2013]64号)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在安徽省合肥市新设1家证券营业部的申请报告》(财达字【2013】256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在安徽省合肥市新设1家证券营业部。具体情况如附表所示。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配备人员,健全完善制度业务设施和信息系统。
三、你公司应当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证券营业部的筹建工作,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10月1日以后向我局)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颁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完成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四、证券营业部设立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我局及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
中国证监会河北证监局
201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