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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4-04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13]70号
【发布日期】 2013.09.03 【实施日期】 2013.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文化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合政〔2013〕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9月3日

  合肥市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全面实施文化强市战略,大力推进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结合合肥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 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 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主体税种在我市缴纳的,且申请项目在本市组织实施的,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业,可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3. 新设立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娱乐企业及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体育经营企业,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3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4. 在合肥市注册设立的文化类商业演艺公司,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3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5. 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投资拍摄的电影、电视剧(记录片)、广播剧,电影在院线公开放映的,每部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电视剧(纪录片)在国家级、省级电视台播出的,分别按每集3万元、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广播剧在国家级、省级电台播出的,分别按每集2000元、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同一产品在多个电台、电视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助。

  6. 承办国际性、全国性文化体育重大活动及动漫展示活动(政府资助除外),承办单位广告收入缴纳的增值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7. 在我市注册的演艺类公司原创舞台演出剧进行国内商业演出,年演出场次超过40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按5万元/场的标准给予奖励。

  8. 在合肥市年组织剧场(剧院、奥体中心)演出活动12场以上的文化中介机构或文化经纪人,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9. 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国家资金50%的配套支持,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10. 放宽企业注册条件,凡组建集团,其母公司注册资本可降低至5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可降低至1000万元,子公司数达到3家即可。支持、鼓励投资者用股权、债券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拓宽文化企业出资渠道。

  11. 放宽文化民营企业冠名限制。支持企业申请不冠行政区划名称登记和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企业名称登记;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行业用语中直接使用“国际”字样;对申请从事网络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允许在名称中使用“网店”或“电子商务”字样。

  12.文化民营企业项目招投标享受国有企业同等待遇。公共建设项目及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度时,对符合资质的民营企业禁止设置任何限制条件。

  13.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院团转企改制,国有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土地及房产经评估备案后并入改制后的企业,其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5年。

  14. 被市文化产业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土地受让人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确有困难的,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支付,最长期限为12个月,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统筹用于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

  15. 加大对国有、民间资本投资文化产业的金融扶持。对由市政府推介的小型文化企业,当年上缴各项税收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对其文化产业项目的专项贷款给予当年贷款利息50%的财政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

  16. 新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已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位次每提升两位,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旅游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的旅行社,按其当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增量部分(与上年相比)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新晋升为国家4A、5A级旅游风景区,分别给予8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7. 投资旅游景区建设项目,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500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8. 文化创意企业研发的创新作品,如获得国际级、国家级和省级重大奖项,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19. 智能语音和数字出版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0. 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动漫产品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3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年境外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0万元;首次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30万元。

  21. 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在本市立项生产、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影视动画产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不含数字收费频道)9点至22点时段首播的,二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1000元、500元,三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1500元、1000元,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每部奖励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内播出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2. 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网游研发企业,产品完成全部研发并通过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获得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后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不含单机版),二维产品每款奖励30万元,三维产品每款奖励50万元。

  三、鼓励文化产业园区发展

  23. 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24. 在我市连续合法经营1年以上,租赁存量房产1万平方米以上且租赁期超过3年的从事文化产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年租金20%的补助,补助金额不高于100万元。

  四、构建文化产业支撑平台

  25. 鼓励国有和民间资本在本市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内,建设各类文化产业孵化器、公共服务创新平台及文化科技重点实验室等,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26. 加强文化产业人才队伍培养,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班和讲座,对参加市直以上单位(含市直)举办的各类文化产业培训的文化企业,给予培训费50%的补贴。

  27. 文化企业引进高层技术管理人员、知名演艺人员(限名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前两年按其等额标准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28. 鼓励我市文化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对完成试点工作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六、附则

  29. 上述奖励政策涉及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市与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条款内容涉及对企业税收奖励的额度,除有明确规定外,均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纳税本市留成部分。

  30. 本政策与其他财政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对特大型文化旅游项目(投资50亿元以上),奖补政策按“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奖补政策。申请兑现政策的企业或单位,向市相关部门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申报,由相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公示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企业。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追回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1. 本政策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32. 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资金审核、兑现程序的监督。

  33. 本政策自2013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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