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3〕574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常晓艺等13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常晓艺 安徽邦运律师事务所
王秀芳 安徽邦运律师事务所
方松 上海正源(合肥)律师事务所
王道明 上海申浩(合肥)律师事务所
黄胜春 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王汉波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淮北市
许昕 安徽胡铭律师事务所
三、六安市
赵守煜 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
四、芜湖市
王凤 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
陶文君 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
五、宣城市
郑芬 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
黄宗鲁 安徽石镜律师事务所
徐国胜 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