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共安徽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0年01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0年01月05日
效力级别地方党内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提高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编办)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编办既是省委的工作机构,又是省政府的工作机构,列入省委机构序列。省编办在省委、省政府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编委)的领导下负责全省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编办工作的准则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编委各项工作部署,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四条 省编办实行主任负责制,编办主任领导省编办的全面工作。编办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五条 省编办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 编办主任召集编办主任会议、编办主任办公会议、编办办务会议、编办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全省编办主任会议和其他需要召开的重要会议。
第七条 编办副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编办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代表省编办对外参加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编办主任报告。
第八条 编办主任外出期间,由其委托的编办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编办副主任外出时间较长的,其分管的工作由编办主任直接管理或指定其他副主任代管。
第九条 各处室、事业单位的处长(局长)负责本处室、事业单位的全面工作,对编办主任和分管副主任负责。副处长(副局长)协助处长(局长)工作,保证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条 编办主任、副主任以及各处室、事业单位的处长(局长)、副处长(副局长)在职权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省编办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二条 凡作出重大决策和制定政策法规,须经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广泛听取相关部门或专家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市、县的,应事先征求市、县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凡机构编制工作重大事项,须经编办主任会议或编办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后,提交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决定或按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重要文稿提交编办主任会议或编办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前,编办分管副主任应召集相关人员进行讨论、修改,具备条件后方可上会审议。
第十五条 各处室、事业单位定期组织全体人员共同研究、通报工作。
第十六条 各处室、事业单位必须认真落实编办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创造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及时跟踪和反馈落实情况,在年中和年末报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七条 推进政务公开,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除涉及保密外,都要及时发布信息,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信息公开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八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人民群众反映和新闻媒体报道的涉及机构编制工作的问题,认真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依法监督和省政协的民主监督。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省编办实行编办主任会议、编办主任办公会议、编办办务会议、编办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和全省编办主任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编办主任会议由编办主任、副主任参加,巡视员、副巡视员列席,编办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的议题和内容由编办主任、副主任指定有关人员列席。
会议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重要部署和有关会议精神;研究、决定省编办人事、党务工作;研究、决定省编办自身建设以及经费、资产等重要事宜;研究、决定其它需要由编办主任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编办主任办公会议由编办主任、副主任、巡视员、副巡视员参加,编办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各处室、事业单位的正、副处长(局长),以及由主持会议的主任指定的人员列席。编办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编办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决定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编办主任审定。
会议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上级的重要指示和决定,研究有关贯彻意见;审议省编办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部署年度工作;审议需要提交省编委会议研究的问题;审议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具体问题;审议全省机构编制管理政策和法规;审议其他需要由编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编办办务会议由编办主任、副主任、巡视员、副巡视员和全体处级干部参加,编办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编办办务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
会议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指示精神;听取各处室、事业单位阶段性工作汇报,交流各处室、事业单位工作情况;安排近期主要工作,落实有关事项,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四条 编办全体工作人员会议由编办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各处室、事业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议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组织全体人员政治、业务和相关知识学习;部署需要全体人员完成的中心工作或业务工作;其他需要全体工作人员会议讨论落实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全省编办主任会议由各市、县(市、区)编办主任,以及省编办各处室、事业单位处级干部参加,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总结上年度工作情况,部署下年度工作任务,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等。
第二十六条 编办主任会议的相关会务工作由主任会议秘书负责具体落实。编办主任办公会议、编办办务会议、编办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和全省编办主任会议的相关会务工作由综合处负责组织落实。
(一)会议议题。有关处室、事业单位提前一周提出并填写议题安排表,经分管副主任审阅后交综合处汇总提交编办主任审定。
(二)会议汇报。为提高会议效率,有关处室、事业单位需要上会的汇报材料,须提前两个工作日按规定份数交综合处集中分送会议出席者。除特殊情况外,一律由处长(局长)汇报。
(三)会议通知。会议议题、时间和参加人员确定后,由综合处负责通知。
(四)会议记录。综合处负责会议记录,记录力求完整、准确。其中,编办主任会议、编办办务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报编办主任签发。
(五)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到会,指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需由其他人员出席或增加列席人员的,应事先报告会议主持人。
第五章公文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公文处理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安徽省编办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报省编办领导审批的公文,按照公文的审批程序和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九条 以省编办名义上报、下发或联合会签的公文,由编办主任签发;编办主任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请示主任后签发。
第三十条 省编办各处室、事业单位报编办领导审签的公文,均须经处长(局长)审核签字。公文内容涉及其他处室、事业单位的,主办单位的处长(局长)要主动协商,取得相关单位的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然后按规定程序报编办领导审定。
第三十一条 审签公文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时间。
第三十二条 省编办收到的公文,由综合处负责提出分、转办意见,呈报编办领导阅批后转有关处室、事业单位办理。
第六章 请示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上级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及有关机构编制工作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涉及机构编制工作重大政策问题,省编办要及时向省编委或中央编办请示、报告。
第三十四条 对上级领导或部门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发出的指示、通知以及情况询问、征求意见文稿,各市、县机构编制部门和省直单位反映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和要求,在工作中发现和掌握的全省各地有关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重大举措和经验,以及违反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重大事件等,各处室、事业单位均要及时向编办领导报告。
第三十五条 编办主任外出,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政府领导报告。编办副主任外出,事先须向编办主任报告。
第三十六条 各处室、事业单位的处长(局长)外出,事先须请示编办分管副主任同意后,报编办主任批准。各处室、事业单位的调研员、副处长(副局长)、副调研员外出,由本单位的处长(局长)向编办分管副主任报告。各处室、事业单位的正、副处长(局长)一般不得同时外出。主任科员以下工作人员外出,须向本单位的处长(局长)报告。
第三十七条 编办主任、副主任、处长(局长)外出时,须将外出往返时间、地点、联络方式告知综合处,以便工作联系。
第七章 作风纪律
第三十八条 省编办工作要与省委、省政府、省编委保持高度一致。编办领导和各处室、事业单位处长(局长)要带头执行省委、省政府、省编委和省编办的各项决定。
第三十九条 进一步加强学习,增强素质,特别要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和水平。要始终保持昂扬奋进的良好精神状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第四十条 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快工作节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加强调研,掌握实情,力争做到超前思考、超前谋划,主动当好省编委的参谋。
第四十一条 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办文办事限时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落实力和执行力。对中央编办和省委、省政府、省编委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和重要批示,编办领导要抓好落实,相关处室、事业单位要按照规定坚决执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编办领导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主要成效。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和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工作秘密等。
第四十三条 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群众观念,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