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3.08.20
【实施日期】 2014.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房地产综合规定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房产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我局制定了《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3年8月20日
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社会评价、开发经营和市场行为信息进行采集、评估、公布和使用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对本市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信用信息考评管理,具体日常工作由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负责。
肥东、肥西、长丰、庐江县以及巢湖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统一标准、权威发布、合理奖惩、信息共享”的运作方式。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渠道有: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提供并经核实的相关信息;
(二)市房产局所属部门和单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提供的相关信息;
(三)房地产开发相关主管单位公布的企业和开发项目信息;
(四)房地产开发行业协会提供并经核实的企业和开发项目信息;
(五)社会公众反映并经核实的相关信息;
(六)媒体公开披露并经核实的相关信息;
(七)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认定的违法违纪信息;
(八)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状况并经核实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三类。
基本信息是指企业基本情况和开发项目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在开发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强制性标准、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在开发经营过程中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强制性标准、规范,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查实或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考评标准
第八条 市房产局根据《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考评标准》(见附件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情况进行考评记分。考评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近三年无新开工建设项目的企业均以90分为基础分值,如有加减分事项在此基础上进行计算。
第九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加分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经市监管办核查属实,按照《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考评标准》予以加分。
第十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的,应向其出具《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通知书》(见附件2)。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减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监管办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监管办受理申诉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结果告知企业。5个工作日内未能做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顺延10个工作日,并告知企业。
第十一条 信用考评记分期限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计分周期届满时,年度信用等级、综合评分等信用记录予以存档。
第四章 考评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本着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将信用考评结果作为市场准入、资质审批、市场监管、创先评优的依据,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结果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予以通报表彰,并优先推荐行业评先评优。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结果在90分以下-70分(含70分)的,不予推荐行业评先评优,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约谈。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结果为70分以下的,予以通报,不予推荐行业评先评优,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约谈。同时,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本市参与管理的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重点监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从事信用考评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市房产局可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考评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1. 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考评标准
2. 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通知书
附件1
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考评标准
(良好行为)
类别
考评内容
加分值
综 合 加 分 指 标
企业及负责人获得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表彰信息
获得国家部委表彰
8
获得省级政府表彰
6
获得市级政府表彰
4
获得县(区)级政府表彰
2
获得建设部(或同级行业协会)表彰
6
获得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行业协会)表彰
4
获得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行业协会)表彰
2
获得县(区)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行业协会)表彰
1
企业经营管理中
通过国际质量管理等各项认证
4
开拓外埠市场业绩良好,且在当地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
2
企业参与公益事业信息
在我市从事捐助等公益事业活动、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4
项 目 加 分 指 标
参加国家A级住宅性能认定的
通过3A级性能认定
8
通过2A级性能认定
6
通过A级性能认定
4
获得绿色建筑项目认定的
通过三星级认定
8
通过二星级认定
6
通过一星级认定
4
获工程质量表彰
获国家级工程质量表彰
8
获省级建设工程质量表彰
6
获市级建设工程质量表彰
4
其它
获得国家康居示范工程
8
获得广厦奖
8
省级省地节能试点项目
3
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
3
注:同一奖项的只记最高加分。
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考评标准
(不良行为)
类别
考评内容
减分值
开
发
主
体
考 评
减
分
指
标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并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5分/次
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3分/次
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3分/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变更的,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3分/次
开
发
建
设
环
节
考 评
减
分
指
标
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
5分/次
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5分/次
违反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
3分/次
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在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3分/次
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擅自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或者自行开发经营房地产的、未按规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分/次
擅自转让房地产项目
3分/次
未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
3分/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3分/次
按国家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项目,未委托监理
3分/次
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3分/次
开
发
经
营
行
为
考 评
减
分
指
标
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直接收取商品房预售款
5分/次
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进行预售,或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费用
5分/次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
3分/次
预售人要求将重点监管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后,预售人与用款单位串通抽逃监管资金
3分/次
预售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工程建设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擅自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3分/次
发布虚假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误导消费
3分/次
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3分/次
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3分/次
挪用购房人预缴房屋登记费用
3分/次
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宅,未按规定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哄抬房价
3分/次
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3分/次
未按规定报审或不具备预(销)售条件,擅自通过媒体或展销会等形式发布房地产广告
3分/次
未按照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3分/次
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3分/次
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3分/次
未实行商品住宅“一价清”制度
3分/次
未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3分/次
未按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商品房质量性能、设施归属、交付使用及其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
3分/次
未按照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有关内容的
3分/次
未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义务,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3分/次
未按规定将企业自留房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
3分/次
开
发
售
后
行
为
考 评
减
分
指
标
未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分/次
未按照规定报送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资料
3分/次
未按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3分/次
未按规定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份、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3分/次
不按照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3分/次
未按规定移交物业相关资料、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分/次
房地产开发项目主要配套设施不全的,或承诺的其他配套设施不到位
3分/次
未按规定对商品房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3分/次
商品房交付时未按规定确保单体工程质量、节能环保性能、配套基础设施、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符合交付使用基本要求
3分/次
其
它
减
分
指
标
存在行贿行为
5分/次
引起越级、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秩序,造成恶劣影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行为
5分/次
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3分/次
处理投诉过程,不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调查或拒不整改
3分/次
未按规定领取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或虚报、瞒报、漏报、迟报统计报表
3分/次
因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其他管理部门通报批评
3分/次
其它未按管理部门规定和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3分/次
附件2
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通知书
NO: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资质等级:
项目名称:
根据《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暂行办法》,现将你单位以下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予减分:
序号
不良行为
减分值
如对减分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 日内,向 提出书面申请。
签发机关:(章)
签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