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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8-27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3]33号
【发布日期】 2013.08.17 

【实施日期】 2013.08.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合政办〔2013〕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17日

  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关于规范政府投资的交通和园林绿化等建设项目变更管理问题协调会纪要》(市政府2013年第29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路桥和水环境建设项目、文教体卫公益性建设项目、轨道交通项目以及交通、水利、园林绿化和环境改善项目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的市重点局、市轨道公司、市公路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省巢管局等单位。

  本规定所称牵头审查单位是指负责牵头组织变更审查的市城乡建委、市发改委、市轨道办、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省巢管局等单位。

  市发改委、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市重点局、市审计局、市招管局、市建投集团等单位按照工程性质和各自职能,参加变更审查。

  第四条 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第二章 变更内容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型式等进行的调整和修改。

  第六条 工程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中漏、缺的设计内容;

  (二)因勘察资料不详尽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设计不准确,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

  (三)原勘察设计成果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四)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五)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的设计优化;

  (六)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七)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

  (八)根据市政府或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的。

  第七条 工程变更应以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章 变更申报、会审和审批
  第八条 工程变更由牵头审查单位会同参加审查单位进行会审,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工程变更会审原则上采用例会制、AB岗参会制和缺席默认制。

  第十条 工程变更会审主要内容是审查工程变更是否成立,以及工程变更的科学性、必要性和现场情况的真实性等,不代替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是否变更的决策,不代替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审计部门对工程变更的具体量和价进行审查。工程变更最终的量和价,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定价原则按照项目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均可以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建议,项目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注明变更理由。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并会同施工及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方案、内容、造价等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向牵头审查单位提出会审申请。

  (三)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会审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变更会审申请函件和工程变更情况总体说明。总体说明须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原因、责任分析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建议等;

  2、工程变更申报表。申报表须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签字盖章;

  3、工程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4、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图纸;

  5、工程变更方案论证会会议纪要。其中,单项变更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变更方案的必要性和经济性进行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

  6、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工程变更造价清单和预算书;

  7、实验资料和测量资料;

  8、工程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

  9、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四)对市政府或市大建办会议明确同意的变更,不再履行变更会审审批程序。审计部门按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依据进行审计。

  (五)工程施工招标时,应明确暂定量和暂定金的额度、使用范围和内容,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控制价的5%,特殊情况下超过5%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招管局审批。暂定量和暂定金在额度范围内的使用不再履行变更会审审批程序,项目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严格做好现场计量工作,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第十二条 会审和报批程序

  (一)牵头审查单位在例会前受理报审资料,对资料不全的应当场指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补充齐全。

  (二)牵头审查单位会同参加会审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进行会审,形成一致意见。需要进行现场确认的,会审单位应当对现场进行踏勘。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根据会审单位要求,积极配合做好会审和踏勘工作。

  (三)对于会审单位现场确认和会审通过的工程变更项目,需项目建设单位重新复核或另行补充资料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会审会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完善。变更资料齐全后,牵头审查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发变更会审纪要。

  (四)参加会审单位的审查意见应在会审会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牵头会审单位,审查意见须经单位领导签字盖章。会审单位半数以上(含)不同意的,变更不予认可。

  (五)为不影响工程进度,原则上对于工程单项变更造价少于100万且低于该合同总价5%的,在变更会审纪要下发后,项目建设单位可先行组织实施;对于单项变更造价超过100万(含)或超过合同总价5%(含)的,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上述限额应根据各类工程特点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六)对于最终决算价超出合同价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统一汇总相关子项变更会审资料(含第十一条第四、五款所述子项),并对项目变更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和提出处罚建议后报牵头会审单位。牵头会审单位组织相关部门依照大建设相关规定和本规定第五章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将项目变更整体情况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未经审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的项目一律不予认可。会审通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再次变更;会审未通过的项目,不得提出复议或以其他理由再次提出。严禁将变更内容进行拆分申报。

  第十四条 因招标清单不准确(漏项、错项)造成工程费用增减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向市招管局提出申请,市招管局按照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市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进行规划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相关规划调整手续,并将相关批复等资料交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规定履行变更报审程序。

  第十六条 因征地拆迁范围发生调整等原因造成工程变更的,由属地政府向原规划批准部门提出申请,原规划批准部门审核办理相关规划调整手续后,将相关批复等资料交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规定履行变更报审程序。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涉及重大方案变化及概算调整的,市发改委按照相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勘察设计工作原则上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变更工程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实施变更工程资质等级,或工程量较大具备单独招标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擅自进行变更设计并组织实施的,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告之市大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未按要求整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同时,资金管理部门暂停项目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 因勘察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设计漏项超过初步设计概算3%的,扣除设计单位10%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超过初步设计概算10%的,扣除设计单位10%的设计费;累计变更量超过施工合同价10%的,扣除设计单位20%的设计费。因施工、监理单位责任造成工程变更的,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自行承担,累计造成工程变更量超过施工合同价10%的,追加扣除监理单位20%的监理费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审查单位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审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级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的各牵头审查单位应依据本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非市级投资的大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建设的市级投资建设项目(不含支路)参照本规定执行。市辖四区组织实施的市级投资城市支路项目按照《合肥市市级投资城市支路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合政办〔2011〕16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大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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