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秘[2013]127号
【发布日期】 2013.08.08 【实施日期】 2013.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联运与集装箱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合肥港国际集装箱码头发展的意见
(合政秘〔2013〕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打造与区域性特大城市相适应的铁路、公路、内河、航空四位一体的综合交通枢纽,推动我市开放型经济跨越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合肥港国际集装箱码头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市共建,打造江淮航运中心
1、明确战略定位,着力将合肥港打造成立足合肥经济圈、辐射皖北及豫东南等周边腹地的江淮航运中心,加快将合肥港建设成为国际集装箱运输的“始发港”和“目的港”。
2、加强组织领导,由合肥市和省交通运输厅共同成立加快合肥港国际集装箱码头发展领导小组,市商务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规划局、招商局、工商局等市直部门和省巢湖管理局、包河区政府为成员,邀请合肥海关、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港航建投集团参加,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合肥港国际集装箱码头发展相关工作。
二、科学合理规划,完善基础设施
3、科学合理规划,统筹整合资源,加快合肥口岸建设。大力推进多式联运,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提高合肥港在国际物流体系中的地位。
4、按照合肥港国际集装箱码头总体规划要求,做好航道规划,加强对岸线资源及其陆域土地资源的统一规划和开发利用。做好临港产业园区的规划和建设,引导外向型企业向合肥港周边集聚。加快港口物流基地建设,拓展仓储、加工制造、包装、配送等物流服务和配套产业。
5、完善合肥港国际集装箱码头及周边基础设施,进一步加快航道升级改造等工程建设,提升航道通航能力,确保通行顺畅。
三、促进贸易便利化,提高物流服务水平
6、推动贸易便利化,协调海关、商检等部门入驻合肥港国际集装箱码头,加大服务力度,实施贸易便利化工程。进一步推广“属地报关、口岸验放”的便捷通关模式,降低通关成本,支持本地外贸集装箱由合肥港报关报检。
7、支持国际干线船公司将合肥港作为报价选择点,使合肥港成为国际航运报价系统中的一个节点,开通定期国际集装箱干、支航线,并设立返箱点。
8、提升港口服务水平,加强市场开拓,为外贸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物流服务。协调巢湖、裕溪船闸对进出的国际集装箱班轮提供24小时便捷服务,降低过闸费用标准。
四、强化招商引资,加大宣传推介力度
9、引进国际干线船公司、船代、货代公司及内河集装箱支线班轮公司在肥设立分公司,以合肥港为母港开通集装箱支线班轮,提高支线班轮服务水平,减少货物在途时间,实现与上海港全面合作,扩大合肥港在上海港“喂给港”中的地位。
10、引导企业在国际物流招标中,选择在合肥市区域内注册经营并纳税的货代公司作为其物流供应商,带动合肥国际集装箱产业的健康发展。
11、积极向合肥经济圈及周边腹地推介合肥港作为国际物流首选通道,增强合肥港的辐射能力。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强合肥港竞争力
12、对在合肥报关且经合肥港进出外贸货物的进出口企业,全年不低于100标箱(20尺柜,下同)的,给予每标箱100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3、对在合肥报关且经合肥港进出合肥本地外贸货物的货运代理企业,全年揽货量不低于100标箱的,给予每标箱100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4、给予开通合肥港至上海的外贸直达定期航线且每周不少于两班的班轮公司,每运营满一个季度奖励50万元;给予开通合肥港至芜湖的外贸中转定期航线且每周不少于四班的班轮公司,每运营满一个季度奖励20万元。
六、其它事项
15、政策适用范围:在合肥市区域内注册、纳税并发生进出口实绩的货物对外贸易企业;在合肥市区域内进行外贸物流服务的货运代理企业及运输企业。
16、本政策与其它同类财政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申请兑现政策的企业或单位,向市商务局申报,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企业或单位。
17、本政策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市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各类资金审核、兑现程序的监督。
18、本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合肥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