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合肥市商务局,合肥市卫生局,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日期2013年08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合商商贸〔2013〕248号
施行日期2013年08月07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商务局、合肥市卫生局、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早餐经营规范(试行)》的通知(合商商贸〔2013〕248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早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推进便民、惠民的早餐工程建设,切实从制度上、标准上管理规范早餐工程,现将《合肥市早餐经营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商务局
合肥市卫生局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13年8月7日
合肥市早餐经营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便民早餐体系建设,提高社区居民生活便利程度,按照商务部《全国餐饮业发展规划纲要》(商商贸发〔2008〕520号)和《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餐饮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95号)要求,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早餐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早餐经营规范化、规模化、连锁化发展,为居民提供安全卫生、方便快捷和价廉物美的早餐服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早餐经营企业。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早餐经营企业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
第四条 早餐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商务部《早餐经营规范》、《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规范》等行业标准,依法经营。
第五条 早餐经营企业所售产品货真价实,买卖公平;服务人员文明礼貌、服务规范,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 固定早餐经营门店经营及管理要求
第六条 固定早餐经营门店须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种和价目表。
第七条 固定早餐经营门店应提供安全卫生、方便快捷的早餐服务,品种以大众化为主,兼顾各类消费者需求。经营品种不低于10种。早餐经营品种应主食、副食搭配合理,营养均衡。严格成本核算管理,价格合理。
第八条 固定早餐经营门店每天上午10:30前连续经营时间不少于3小时。
第九条 固定早餐经营门店应做到店堂整洁,环境良好。就餐的设施应与本门店规模相配套。店堂具备必备的冬季保暖、夏季降温设施;有良好的通风、排油烟设施。
第十条 固定早餐经营门店用具清洁,食品卫生。有必备的消毒设施,洗消餐具达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毒剂》(GB14930.2-2012)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1994)的要求。购买食品原料应索证,采购台账清楚,保证早点食品的品质新鲜卫生;食品保存做到冷藏冷冻、生熟分开、保鲜防尘;自制食品和现场加工制作食品须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固定早餐经营门店应证照齐全,提供就餐场所的应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保证早餐经营质量和食品卫生。
第十二条 固定早餐经营门店在销售食品过程中须做到食品与杂物、食品与钱币分开存放,售卖人员不得用手直接接触食品。
第十三条 固定早餐经营门店应使用节能环保设施设备和用品,减少提供一次性餐具,降低能源与物品消耗,保证各种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固定早餐经营门店应具有分类收集垃圾的设施和措施,具有防蝇、防鼠、防虫、防潮设施和措施,上下水条件齐备,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 固定早餐经营门店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用电、电梯安全等法律法规。配备必需的消防设备、器材,按规定存放和更换,防止火灾事故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固定早餐经营门店应有与生产、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岗位职责、操作规范、卫生制度,认真执行有关食品卫生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鼓励餐饮经营单位建立信息化智能型能源管理平台,对每个用能点和连锁店的用能状况进行监控。
第十八条 定期委托环保部门对油烟和污水排放、餐厨垃圾处理进行监测,以保证达到排放标准。
第四章 早餐连锁网点经营及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早餐连锁网点经营应符合上述固定早餐经营门店经营及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早餐连锁网点应统一品牌、统一形象、统一管理、统一商品、统一服务、统一价格、统一配送。
第二十一条 连锁网点不少于10家,各门店营业面积应不小于20平方米,有独立的生产操作间。
第二十二条 早餐连锁企业应具有独立的食品加工配送中心,其加工布局、设施和分拣配送环境应符合商务部《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规范》要求。
第五章 早餐美食街(早餐市场)经营及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 早餐美食街(早餐市场)应符合全市早餐市场发展规划。
第二十四条 早餐美食街(早餐市场)的门店经营应符合上述固定早餐经营门店经营及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 早餐美食街(早餐市场)建设和经营应符合环保要求,不扰民。
第二十六条 早餐美食街(早餐市场) 内部布局合理,门店及通道设置协调美观。
第二十七条 早餐美食街(早餐市场)应有30家以上固定门店经营户,各门店营业面积应不小于20平方米,有独立的生产操作间。应引进8家以上早餐品牌企业和具有地方风味特色的老字号餐饮企业。
第二十八条 早餐美食街(早餐市场)经营手续齐备,有统一的管理部门和各项健全的管理制度,并有专门的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早餐美食街(早餐市场)应有服务公约,并张贴明示。
第三十条 早餐美食街(早餐市场)的标识、标牌,警示、指示有统一的规划和布置。
第三十一条 有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并有相关的资料和记载。
第三十二条 公共性的配套设施齐备规范。
第三十三条 早餐美食街(早餐市场)应按规定配备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应设有消防通道且保证通畅。
第六章 主食加工配送中心经营及管理要求
第三十四条 主食加工配送中心的加工布局、设施和分拣配送环境应符合商务部《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规范》要求。
第三十五条 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筑面积要与早餐供应网点相匹配,且配送的固定早餐网点不少于20家或流动网点不少于120个。
第七章 定时早餐车经营及管理要求
第三十六条 早餐车经营企业应做到“五统一,一固定”,即:统一生产、统一标识、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经营时间,固定经营地点。
第三十七条 早餐车应相对统一款式,具有防尘、防雨功能,具有保温、保鲜、加热设备设施,能按规定消毒和清洗,定期更换受损受污的设备和顶棚,保持车辆总体观感。
第三十八条 早餐车标识清楚,统一标明经市早餐工程联席会议同意的“合肥市早餐工程定时早餐供应车”标识,经营企业字号醒目、美观。明示早餐车经营许可证、营业时间、供应品种和价目表。营业时间和地点以相关部门批准为准。
第三十九条 早餐车应定时定点出车,不得无故不出车或超时出车,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地点。早餐车应配备收集废弃物的垃圾桶,保持出摊地点的卫生清洁。
第四十条 早餐车从业人员要持有健康证,佩戴标志,身着整洁工作服、帽,操作时须戴口罩及一次性手套,文明经营。
第四十一条 早餐车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具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并附有标签,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等。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清洁卫生,其中塑料、纸质包装材料还应具有生产许可证。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必须有防尘材料遮盖,并配备售货工具。
第四十二条 早餐车新增网点需经县(市)区商务(经贸)、城管部门定点审核后报市早餐工程联席会议批准。
第四十三条 早餐车经营企业须具有独立的食品加工配送中心,其加工布局、设施和分拣配送环境应符合商务部《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规范》要求。
第四十四条 早餐车经营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需经合肥市早餐工程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